老板更改厂名和法人,员工如何维权?

阿君


你好,像你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五条有规定,以下是条文: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综合以上司法解释的条文,像你这种情况,如果老板更改厂名和法人时未告知你,也未和你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是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你可以有以下几个选择:

一、你可以要求你现在的单位和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将你在原公司的入职日期写入新的劳动合同中,也就是说,要将你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也写入新的合同中,这样新公司:

1、不得为你设置试用期;

2、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原公司的司龄+现公司的司龄一并补偿。

二、如果新公司不同意你的上述条件,或者你自己主动要解除劳动合同,不想在新公司干,你可以向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其按N+1的标准补偿,N=你在原公司+现公司的服务年限,1=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假如你在原公司的服务年限是3.5年,在现公司的服务年限是0.8年,则你的N=4.5(工作年限未满半年按半年算,满半年未满一年按一年算),你应该得到的补偿金额是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到账收入)÷12×(4.5+1),假如你前12月的平均工资是6000,你的补偿总额是6000×5.5=33000元。

最后总结,像你这种情况,

第一,如果新单位还可以,那你就接着干,但是要和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把你原公司的司龄加上去。

第二、不论是你自己要走还是新用人单位要让你走,你都可以要求新单位赔偿,并且新单位必须赔偿,因为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司法解释(四)中的第四条规定的很清楚;

第三,至于为啥不论你走还是新单位让你走都得赔偿你,因为你老板的原公司在未告知你的情况下把公司名字和法人变更后,已经构成了违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约要对劳动者作出补偿。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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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切入正题!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简单。

回答如下:

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与法定代表人不会对您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有影响,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您才需要依法维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具体分析

1.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2.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已经更名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由,而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三、建议

1.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终止您的劳动合同,您明确告诉用人单位不可以,如果用人单位坚决终止劳动合同,您就让用人单位给您发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如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您的劳动合同,当然是违法的,因此您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以上是我的回答,欢迎各位条友批评指正,如有问题,欢迎留言交流,谢谢!


法律小咖


按有关规定,企业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企业更名并换了法人后员工一如既往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那应该谈不上维权。但如果原来劳动合同遭到破坏,有调岗降薪等侵犯员工权益的情形出现,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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