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說法——賣口罩不發貨還“拉黑”買主?懲處來了!

案例1:男子造謠“北京晚間大面積消殺、消毒”,拘留!


2月9日,有網民在微信上發佈消息稱,北京市定於晚間對全市進行大面積消殺、消毒工作。2月10日,“北京發佈”微博平臺發佈闢謠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已將編造此謠言的本市男子楊某某查獲。該人承認將網傳的外地防疫信息進行篡改,虛構為北京市防疫工作信息,併發至微信群中,產生不良影響。


楊某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已於2月13日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相關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實施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案例2:賣口罩不發貨還“拉黑”買主,已被抓獲!


2月2號,湖南長沙市雨花區的夏女士報警稱,在為單位採購口罩過程中發現一暱稱為“口罩批發商”的用戶,該用戶發佈視頻說有口罩售賣。夏女士分多次支付訂金和貨款後,對方卻以各種理由不發貨。夏女士於是託朋友到約定提貨地,發現貨物根本不存在,此後還被對方拉黑。


2月6日,嫌疑人李某某被抓獲。經審查,李某某對其通過視頻發佈虛假信息進行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警方初步核實其作案5起,涉及詐騙金額人民幣7萬餘元。


相關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例3:隔離期間偷偷外出,躲在車輛後備箱,拘留!


戰疫說法——賣口罩不發貨還“拉黑”買主?懲處來了!


1月18日,青海省門源縣德慶營村馬某財從廣東省廣州市返回家中,相關部門對其採取了居家留觀的隔離措施並詳細告知了隔離相關情況和措施。


2月5日,馬某財在隔離期未滿的情況下,與弟弟馬某龍商量後,由持有疫情防控期間外出通行證的馬某龍駕駛車輛,馬某財躲藏在車輛後備箱中,前往採購蔬菜、拉運發電機。當日下午,二人返回時,“把戲”被勸返點工作人員識破。


門源縣公安局對馬某財、馬某龍分別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相關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實施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4:非法倒賣醫用酒精,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1月30日,天津公安紅橋分局丁字沽派出所民警巡查發現,一處廠院內兩名男子正在搬運桶裝醫用酒精,形跡可疑。民警立即制止,並封鎖現場,依法調查取證。


經審訊,兩名男子供述,自己在沒有相關運營銷售資質的情況下,以每桶30元收購再加價出售桶裝醫用酒精,已獲利3000多元。因警方查扣及時,口罩尚未售出。


目前,二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5:不戴口罩進店還謾罵毆打執法者,拘役!


2月4日,內蒙古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員在對某蔬菜瓜果店依法進行檢查時,袁某祥未戴口罩進入店內無故謾罵執法人員,經勸阻後,被告人袁某祥拿香菸扔向一名工作人員後背,隨後用拳擊打另一名工作人員右耳,並一直吵鬧,導致現場工作人員不能繼續正常執行公務。


被告人袁某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2月15日下午,內蒙古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袁某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判後,被告人袁某祥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相關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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