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貴州3例4人涉疫情妨害公務罪案宣判!


1.妨害防疫工作,辱罵和毆打民警被判5個月!

“被告人張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2020年2月15日15時,黔東南州三穗縣法院採用視頻提審方式,“隔空”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罪案件,並當庭宣判。這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黔東南州判決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

判刑!貴州3例4人涉疫情妨害公務罪案宣判!

2020年2月8日13時40分許,家住三穗縣易地移民搬遷寨壩小區的被告人張某某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未經設置的防疫通道通行、未經測溫登記等,直接翻越防疫隔離帶進出小區,執勤民警發現後立即對被告人張某某進行制止並宣傳疫情期間防控政策,但被告人張某某仍未理會,對執勤民警進行辱罵和毆打。經在場人員對其勸導,被告人張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執勤民警賠禮道歉。之後,被告人張某某被趕到的民警帶離現場。2月9日張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15日三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三穗法院快速立案。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該案採用速裁程序當日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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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某

三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以暴力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防疫工作職責,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其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坦白情節,並自願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2.妨害防疫工作,咬傷民警,被判6個月!

2月18日上午,鳳岡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遵義市首例涉疫情刑事犯罪案,被告人盧某某因妨害公務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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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月3日18時許,被告人盧某某在明知各地已封城管控的情況下自駕從貴陽返回鳳岡,在鳳岡高速收費站防疫卡口時,防控工作人員瞭解盧某某情況後,告知因其從疫區回來,可選擇由村(居)出具證明,或原路返回貴陽,或就地隔離觀察無恙後再回村。被告人選擇了就地隔離,但到達隔離觀察點後,被告人瞭解到需自費,又選擇返回貴陽。防控工作人員即告知應由專門人員陪同其到達高速路口,盧某某不聽從勸阻,欲強行自行駕車離開集中隔離觀察點。同行執勤民警立即進行阻攔,盧某某便與執勤民警發生抓扯並將民警手背及手臂咬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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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嚴格管控外來人員是防範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盧某某不服從疫情防控公安民警的勸阻,暴力阻礙正在依法防控職責的公安民警,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盧某某認識到自身錯誤,主動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3.辱罵、威脅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兩人被判拘役3個月!

2月18日上午,凱里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黃某英犯妨害公務罪一案,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三個月,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這是凱里市人民法院審判的首例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妨害公務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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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黃某前往其姑母被告人黃某英家,經過黃某英家所在小區門口保安亭時,因其不是該小區住戶,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周某勸其返回。黃某因此心生不滿,對周某進行辱罵、威脅,用手將值班桌上的噴壺拍向周某,繼而又衝向周某欲實施毆打,被在場人員勸阻。隨後,黃某撥打黃某英電話,告知其在小區門口與他人打架。黃某英隨即趕到現場,對周某進行辱罵、威脅,多次衝撞上前欲毆打周某,被在場人員勸阻。在附近執勤的民警聽聞後,迅速趕赴現場處警將黃某抓獲。

判刑!貴州3例4人涉疫情妨害公務罪案宣判!

凱里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黃某英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遂綜合黃某、黃某英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以及犯罪前科等因素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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