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部分中小企業可減免或減半徵收1至3個月的房屋租金

吉林省財政廳發佈通知,從吉林省2020年1月25日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日起,對承租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或減半徵收1至3個月的租金。原則上承租方應於2020年4月底前完成書面遞交減免申請資料,逾期不再受理。

一、政策適用範圍。將房屋出租給中小企業用於經營用房的省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以下簡稱出租單位)。

二、出租房屋範圍。出租單位實際佔有、使用的各類經營用房,具體包括出租單位持有產權的業務用房、住宅用房、商業用房、門面房、底商及出租單位實際佔有、使用的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和有關權屬證明的已投入使用的各類經營性用房等。

三、承租方資格確認。出租單位根據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確認,符合標準的中小企業可享受租金減免資格。

四、租金減免起止時間。從我省2020年1月25日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日起,對承租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或減半徵收1至3個月的租金。原則上承租方應於2020年4月底前完成書面遞交減免申請資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簡化審批程序。符合規定的出租單位,減免房租事項經主管部門核准即可(如出租單位本身為主管部門,則由出租單位自行核准),無需財政部門審批。具體操作上,承租方向出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承租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原租賃合同等),經出租單位確認後,雙方簽訂減免協議,並由出租單位主管部門核准。租金減免額度,視實際情況,由出租雙方協商確定。

六、優化減免方式。對未支付租金的中小企業,直接扣減減免額度,及時支付租金餘額。對存在資金支付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遲期限由承租雙方協商確定。對已支付租金的中小企業,出租單位將租金收入已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由出租單位報請主管部門同意後直接進行返還;出租單位租金已上繳國庫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可以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減或報省財政廳辦理資金退庫手續。對於財政撥款單位,減免租金額度不影響下年度部門預算資金安排。

七、及時報送減免情況。省級主管部門應於疫情結束後將本部門所屬單位減免租金政策執行情況和減免租金情況統計表報送省財政廳備案;市縣財政部門應於疫情結束後彙總本地區減免租金政策執行情況和減免租金情況彙總表報送省財政廳。

八、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省級各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所屬單位的工作指導,及時將減免租金政策通知到承租方,認真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九、本通知由省財政廳負責具體解釋。各市縣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落實政策要求,負責相關減免政策的落地和監督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