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展傳染病預防“

通過法律規制,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正確引導這份危機感,防傳染病之患於未然尤顯關鍵。”


  

如何開展傳染病預防“

  


  當下,新冠病毒雖然來勢洶洶,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但全社會眾志成城,其必然被人類所戰勝。目前,應當引起我們關注的是,如何引導全社會依法行動,以及在未來如何更有效地預防傳染病的暴發。本文就“如何依法開展傳染病預防”問題,對傳染病防治法第二章“傳染病預防”的相關條款進行簡要解讀。

  一、日常預防如何開展。傳染病防治法第13條是關於傳染病預防的法律規定,對此,應當給予審視的是,如何正確理解並予以靈活適用以應對當下冠狀病毒的猖獗。

  第一,防治工作由政府主導。通過上述條款的表述能夠發現,法律在傳染病防治層面上對政府給予相當的硬性要求和行為指引,以確保在緊張時期仍能維持較高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另外,在特殊時期,應當宣揚人民公僕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使其敢於為國家積極奉獻,以達成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穩定人民情緒和降低社會恐慌的目的。

  第二,強化衛生宣傳工作。負有主導責任的各級政府應當通過積極協調資源和開展宣傳工作來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在新冠肺炎形勢嚴峻的狀況下,應當多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紙等當下老少可能接觸到的媒介進行新冠肺炎的危害性和預防措施宣傳,對於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采取社區上門宣傳的做法。此外,應當設立信息反饋系統,旨在將政府防治工作和社會公眾呼聲聯結起來,提高群眾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的參與度,對於群眾生活用品和防護用品等需求要及時上達政府,讓政府的防治工作及時予以調整,具有靈活性。

  第三,加強環境衛生建設。要求各級政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開展環境衛生建設。通過對較集中的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進而明確區分防治工作的重心。譬如,本次新冠肺炎的產生可能源於人食用了野生動物,因此政府可以將此次工作重心置於“禁止食用野味”的宣傳工作以及對近人群的蝙蝠及其生物鏈上的病媒生物危害組織集中消除。

  二、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何預防義務。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通過分析上述法條,再結合疫情實踐而言,其一,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傳染病的情況。對於全新的傳染病,因為對其形成、傳播途徑、對人體的影響等尚未形成足夠認識因而可能造成疫情被隱秘化地傳播。因此,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負有義務向醫療機構闡明病情以及說明所接觸的人、什麼時間出現症狀等情況。其二,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應當及時配合國家和社會所給予的治療措施。譬如,當下新冠肺炎中的疑似病人應當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與醫院及時溝通交流病情,根據醫院給予的建議採取居家觀察或是就近就醫,不能亂作為致使病毒有被擴散的風險。其三,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應當以“不擴散”為核心要義進行工作。除要對條款中的文字本身進行理解即停止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所規定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而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也應該從立法初衷出發認識到在患有或者可能患有傳染病的情況下不得繼續從事有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三、傳染病監測如何進行。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國家應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傳染病監測的進行分為以下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的制定。其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通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於國內外衛生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處理,結合國內實情制定一套在全國範圍內切實可行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其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即給予地方政府權力制定規劃和方案。根據地域、人口的特點,各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適當調整監測力度。譬如對此次新冠肺炎的蔓延情況觀察:中國西北地區的傳染病感染率遠低於中國沿海城市,因此,西北地區的政府可以在確保新冠肺炎不會在當地暴發的前提下適當降低監測力度,將更多資源集中於發展建設。在此,要確保地方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與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一致,避免脫軌或有所衝突。

  第二層次: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其中應當注意,其一監測範圍的廣泛性。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也要進行監測。其二監測內容的整體性。對於傳染病監測的內容應當是涵蓋一個傳染病“從生到死”的整體,即包括病原體、傳播途徑、適應條件、對人類的影響及其他相關信息。

  四、傳染病預警如何進行。傳染病防治法第19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

  預警制度,即通過預先發布警告實現信息的超前反饋,為及時佈置、防風險於未然奠定基礎。根據該條法律規定,預警的主體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出預警的條件是對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進行評估,對於達到或者可能達到傳染病預警程度的傳染病應當及時予以發出預警,對於部分傳播能力較強、影響或者可能造成影響較大的傳染病應當及時予以公佈進而確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作者為吉林大學醫事法學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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