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刑,刑滿釋放才兩天,酒後又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甚至暴力襲擊正在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蘭某隆因這一系列行為再一次自食惡果。
2月24日下午,河池宜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蘭某隆尋釁滋事案。被告人蘭某隆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酒後遭拒毆打他人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20點,被告人蘭某隆在河池市宜州區德勝鎮德勝街的一出租房內喝酒,酒後遂提出以100元的嫖資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在遭到張某拒絕後,蘭某隆遂即對張某進行毆打。
張某被毆打後迅速跑到宜州區德勝鎮環江路口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點求助。蘭某隆追趕至檢查點欲繼續毆打張某,檢查點工作人員吳某見狀上前勸阻,但蘭某隆非但不聽勸阻,還與吳某發生口角並用拳頭捶打吳某。吳某跑進檢查點的帳篷內躲避。
蘭某隆並未作罷,欲衝進帳篷繼續追打吳某。此時,在檢查點執勤的公安民警黃某勸阻其不要繼續生事。但蘭某隆隨即辱罵黃某,同時將檢查點用於執勤的一張桌子掀翻,致使桌面上的檯燈、筆記本、對講機等物品不同程度損壞,並揚言要報復檢查點的工作人員。後公安民警到場將蘭某隆強制帶離現場接受調查。
經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物證鑑定室出具鑑定意見,張某、吳某的身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蘭某隆為逞強耍橫,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蘭某隆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蘭某隆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蘭某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蘭某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被告人蘭某隆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來源丨柳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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