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已過追訴期?專家:可報最高檢核準追訴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近日,1992年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告破,嫌疑人被警方抓獲。時隔28年,該案是否已過20年的最長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應適用新法還是舊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該案當初立案時並未過追訴時效,無論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都規定可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

釋疑1: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最長追訴時效為20年。時隔28年,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告破,是否面臨著追訴時效已過的問題? 28年間,《刑法》也有修訂,該案追訴時效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現行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據此,該案當時已經立案,公安機關也在持續偵查中,因此按照現行《刑法》,可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但該案發生在1992年,當時適用的是1979年《刑法》,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比新舊法可以發現,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是“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後”,而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是“採取強制措施後”。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奎告訴記者,對嫌疑人來說,新法規定要嚴於舊法,因為新法要求的入罪條件低,因此適用1979年《刑法》是有可能的。但即便適用舊法,也要看犯罪嫌疑人有無逃避偵查審判,有無採取強制措施等條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1979年《刑法》規定的“在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涉及的是追訴時效延長,但當時無法圈定犯罪嫌疑人,因此也不存在追訴時效延長的問題。

釋疑2: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對於追訴時效的問題,阮齊林表示,最關鍵的是該案在當初立案時並未過追訴時效。

“實踐中存在刑事立案後,在偵查期間追訴時效凍結的情況。比如有的案件,立案時追訴時效就差一兩天,但立案後偵查就要幾個月,那麼在偵查期間,只要沒有超過法定期限,追訴時間就凍結了。”

他認為,該案可以用上述理解方式作解釋,因為當初立案未過追訴時效,且一直在偵辦過程中,所以追訴時效被凍結。

同時,阮齊林表示,還有另一種理解方式就是該案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不過無論是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都規定了可以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

釋疑3:抓獲嫌疑人是否須報請最高檢核準?

由於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的可能性極大,有聲音稱,南京警方在抓獲嫌疑人之前應報請最高檢核準。

“現在要做的是偵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實,再來決定是否報最高檢核準。”阮齊林說。

田奎表示,現在警方要做的工作,一是訊問取供述,二是辨認現場,三是辨認被害人及其遺留物品和嫌疑人作案工具,四是如果有證人可以組織證人辨認嫌疑人。

“按照核准追訴規定,核准前,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並且不停止案件偵查。報核准的案件,必須要有嫌疑人到案能夠接受審判的材料。”不過,他強調,未經最高檢核準不能提起公訴,公安應通過同級檢察院層報最高檢。

新京報記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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