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邢台市:发布虚假销售信息诈骗被拘留

【行政案例】2月1日开发区黄某某以0.75元的单价在某网络平台购买2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分两笔支付款项1500元。2月12日,黄某某收到一个空的快递包裹,微信被售卖者“拉黑”,遂报案。开发区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启动战时案件侦破机制,连夜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研判及抓捕工作,于2月13日10时抓获违法行为人华某某。经讯问,华某某对其趁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口罩紧缺、群众急需之机,在网上发布口罩销售虚假信息,诈骗2名事主,骗得2900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相关规定,华某某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的罚款。

律师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华某某利用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口罩这一防疫物资的急切心理,通过网上的交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是明显的诈骗行为。因其诈骗所得数额为2900元,未达到刑事案件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考虑到华某某在疫情期间实施诈骗行为的严重性,对其进行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来源:邢台日报 编辑:肖延昭 青媒编辑:谷晓迈 责编:张永忠 监制:耿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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