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流傳了一千餘年的《出師表》是不是錯了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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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亮的《出師表》感動和激勵了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但筆者認為,《出師表》在長期的流傳中存在一個錯字。

《出師表》有一句話是:“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不效,則治臣之罪”。在這個表述中有兩個“效”:如果把前一個“效”理解為“效果”、“成效”,那麼後一個“效”就是“顯效果”、“有成效”。

然而問題在於,假若這樣理解兩個“效”字,原來的表述解釋不通。“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意味著“效”體現著現實性,否則無法託付。

既然“效”體現著現實性,怎麼能又說“不效,則治臣之罪”呢?“不效,則治臣之罪”,意味著“效”又體現著可能性。這樣,在邏輯上就出現了混亂。

既然其中“效”是錯誤的,那麼本來的字應該是什麼呢?

諸葛亮的這句表述是希望後主劉禪將“討賊興復”託付給自己,這實際上是一種任務,或叫一件事情。他曾說當年“值傾覆”,自己“受任於敗軍之際,奉命於危難之間”;還提到眼前“宮中之事”、“營中之事”。這些語言中的“任”、“命”、“事”等字,也許有的就能取代那個錯誤的“效”字。

流傳了一千餘年的《出師表》是不是錯了一個字?

如果採用“事”這個字,原來的話就變成“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事”。這個表述在邏輯上能夠講得通。

更重要的是,諸葛亮在《出師表》中說,先帝“三顧臣於草廬之中,諮臣以當世之事”。又說,先帝“臨崩寄臣以大事”。如果用“事”字取代那個“效”字,就會在《出師表》正文中相繼形成如此三個環節:先帝於草廬之中“諮臣以當世之事”,先帝“臨崩寄臣以大事”,“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事”。這三個環節,既相互區別又彼此聯繫。

最重要的是,如果把第二個環節所在語句的完整表述與緊接其後的那個分句一併拿來,同第三個環節所在語句的完整表述進行對比,就會有驚人的發現。

第二個環節所在語句的完整表述與緊接其後的那個分句是:“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嘆,恐託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

第三個環節所在語句的完整表述是:“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事;不效,則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

在這兩個材料中,前面有先帝“寄臣以大事”,後面有後主“託臣以討賊興復之事”;前面有諸葛亮“恐託付不效”,後面亦有“不效”;前面有諸葛亮恐“傷先帝之明”,後面有“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這些前後高度統一和吻合的狀況,可以有力地證明,所謂“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應是“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事”。

“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事”變成“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無非有兩種可能:或者由諸葛亮造成,或者由後人造成。

然而,諸葛亮一生謹慎,如此重要的《出師表》中出現筆誤的可能性終歸不大。也許陳壽在撰寫《三國志》時,就記錄成“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如果不是諸葛亮出現筆誤,那就應當是後人造成的差錯了。筆者在細看岳飛書寫《出師表》的手跡時,發現岳飛在寫臨近的兩個“效”字時,第一個“效”字在形體上確實很像“事”字。

也許就是基於這樣的原因,《出師表》在傳抄過程中的某個時候產生錯誤,導致了“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這個表述。出現這個誤差的準確時間,恐怕無法講清楚了。

但是,不管怎麼說,起碼岳飛手書《出師表》,就已經寫成“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從而說明這一字之錯應該出現在岳飛以前的時代,至今已經有一千餘年了。

(作者系中華全國總工會歷史學研究員)

本文發表於2016年3月21日北京日報,原標題為《一字之錯,誤傳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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