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為期一年!佛山生態環境局出臺十條措施,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積極幫扶企業解決復工復產、生產經營的實際困難,結合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服務企業,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和穩定發展,特制定以下十條措施。

01

特事特辦,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

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和地方黨委政府認定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三類建設項目),實施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措施。其中:

  • 對臨時性的三類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可以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 對疫情結束後仍需使用的三類建設項目,可以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制”,或先開工後補辦手續。

生態環境部門提前介入,指導三類建設項目避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推動做好廢水、廢氣和醫療廢物的安全收集處理。

02

暢通渠道,快速回應復工企業及群眾環境業務諮詢

優化精準幫扶機制,暢通網絡諮詢、電話諮詢等快捷服務、溝通渠道,開展“不見面”諮詢服務,精準指引企業解決復工復產及日常生產後面臨的環境管理問題。

03

主動提醒,幫助企業解決環境管理常見問題

主動指導企業有序復工,在佛山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網站、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列出企業復工復產及日常生產可能遇到的環境管理常見問題、解決方案及注意事項,廣泛宣傳、定向告知企業環評審批、排汙許可、排汙口規範化、環保“三同時”、環保竣工驗收、常見環境法律風險、環境安全等有關環境管理政策要求。

04

網上審批,實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改革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排汙許可證申請等行政許可事項,積極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全網上辦理模式,實行網上受理、網上審批,並採取快遞郵寄材料、審批決定等措施,最大限度做到“不見面”審批;

疫情防控期間,對需開展技術評估的,鼓勵採取現場照片、視頻錄像、視頻直播等方式代替現場踏勘,採取視頻會議、專家函審等方式代替集中會議審查。

05

共克時艱,推行許可期限及繳款期限適時延長

排汙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等在疫情期間到期的企業單位,可順延至疫情結束後1個月內辦理延續手續,各相關企業單位可正常生產;

已到繳納環境行政罰款期限的企業,可順延至疫情結束後1個月內繳納罰款;

對企業在疫情期間依法提交的分期繳納、延期繳納罰款的合理申請,經核實後同意其申請;

對企業在疫情解除之後因流動資金困難,依法提交的分期繳納、延期繳納罰款申請,經核實符合實際情況的原則上同意其申請。

06

優化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復工復產遇到的問題

主動對接環保產業協會,積極引導環保產業協會發揮好作用,收集環保產業和企業復工復產遇到的困難,努力協調解決問題;

對復工復產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購買或運輸汙染防治物資困難的,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幫助解決,保障企業環保治汙設施正常運行。

07

推進改革,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效能

全面落實《佛山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改革政策,提高環評審批效能,加強區域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推行“區域環評+環境准入負面清單”環評審批改革;

推行“最多跑一次”,實行並聯審批和容缺受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環評服務管理水平。

08

精準執法,實施差別化環境監管

開展汙染源差別化監管,針對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不同風險等級、不同信用評級的汙染源進行科學分類,不搞“一刀切”式執法,提高環境執法精準性有效性,將現場執法檢查與指導、幫扶企業有機結合。

對守法意識強、管理規範、記錄良好的企業減少監管頻次,做到無事不擾;對群眾投訴反映強烈、違法違規頻次高的企業加密執法監管頻次,依法懲處違法者;對主觀希望治理,但能力不足的企業重點加強幫扶指導。

09

幫扶指導,引導企業落實環境違法行為整改

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則,過罰相當、寬嚴相濟,分類指導涉環境違法行為企業落實整改要求:

  • 對違法情節輕微並積極改正的,以教育指導為主,不予以行政處罰;

  • 對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在依法履行處罰程序同時,積極指導企業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對涉嫌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嚴厲打擊,為守法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

10

一事一議,優化企業環境信用管理

對於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消除環境違法後果的,自受理企業環境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做出修復決定並抄送有關部門;

對受疫情影響整改進度和繳納處罰的企業,可按豁免疫情影響期調整後的整改進度和繳納處罰安排,進行信用修復;

經核實尚未完成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整改要求的,自受理企業環境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督促並指導企業繼續完成整改要求。

十條措施有效期為一年,後續視具體情況再作安排,其中,疫情結束時間以市政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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