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答: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应当在登记离婚即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时间或一年内起诉,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也就是说:要关注两个问题:1、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为撤销权法律上规定的时间就为一年;2、有证据证实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

只有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撤销。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2012年8月3日,位于某市房屋登记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共同共有。2017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某市房屋产权、轿车一辆全部归男方所有。孩子归男方所有,女方按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男方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共同债务:购买某市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后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确认某市某房屋归其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由其偿还。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争议房产仍属共同财产,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位于某市某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该房屋尚欠贷款由原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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