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徐新明律師團隊代理的中醫藥經典《經證證藥錄》著作權案圓滿獲勝


徐新明律師團隊代理的中醫藥經典《經證證藥錄》著作權案圓滿獲勝

兩代人演繹傳世經典《經證證藥錄》

《經證證藥錄》系甘肅晚清舉人、已故著名中醫王繼志先生於1920年著成的中醫名篇。是書參稽《四部醫典》、《傷寒雜病論》、《金匱要略》等古今之大成,考證藥證因應之由,證藥一百七十二味,成書十二集、十六卷,在中醫界具有非常高的研究價值。由於成書較早,該書以無標點的文言文創作。上世紀80年代,王繼志的孫婿王克萬及其同事李振英以王繼志先生的《經證證藥錄》原始手稿為藍本,完成了一系列的校注、整理工作,並在手稿基礎上幾經推敲、遣詞用字,將艱澀難解的文言文內容用平白的語言表達出來,最終整理、編寫完成《經證證藥錄》一書。該書於1987年由甘肅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一經出版即獲得了業界的廣泛關注及高度評價,成為中醫藥領域不可多得的傳世經典。

需要說明的是,《經證證藥錄》原始手稿最初由王繼志先生於1920年完成創作,著作權法規定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五十年,《經證證藥錄》原始手稿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已過保護期。但經過王克萬和李振英校注、整理的《經證證藥錄》(以下簡稱版權作品)屬於演繹作品,現王克萬已經去世,其對該演繹作品享有的財產性權利由其繼承人王某平、王某芳依法享有。

遭遇盜版,權利人委託律師維權

《經證證藥錄》出版三十年後,王克萬的繼承人發現市場上出現了盜版圖書《經證證藥錄》。經調查得知,Z醫藥出版社於2017年出版了與其作品同名的《經證證藥錄》(以下稱侵權作品),書面標註“清·王繼志著,張某某整理”。經對比發現,侵權作品與王克萬的作品除表明創作者及創作過程的“前言”存在不同之外,兩書內容從體例安排、目錄名稱到全部十六卷具體內容、文字表達均完全相同。張某某在侵權作品的“前言”及“出版者的話”中的表明,其對王克萬作品的存在及其編寫過程完全知曉,但是,張某某仍抄襲王克萬作品並加以出版,致使侵權作品在各大網絡銷售平臺上進行大量銷售。王某平、王某芳等權利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委託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徐新明代理此案。徐新明律師接受委託後,即刻帶領團隊開展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從作品權利主體的確定、侵權事實取證、作品價值評估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的訴前準備。關於適格的訴訟主體,代理律師化繁為簡,通過協議使得另一權利人李振洋將其享有的相關權利轉讓予王某平,隨後作為原告王某平、王某芳的代理人將Z醫藥出版社和張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努力促成雙方和解,《經證證藥錄》得以授權出版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代理律師向法庭出示了《經證證藥錄》原始手稿及演繹後的版權作品原稿、版權轉讓合同、原告方的王氏家譜、《白銀市志》、《靖遠縣誌》等諸多證據材料,用於證明原始作品及演繹作品(即版權作品)的創作過程及相關事實;出示了版權作品所獲得的醫藥行業內的獎項及業內權威人士的高度評價,證明版權作品具備極高的獨創性及其為中醫藥學界帶來的巨大價值;出示了侵權作品在各大網絡銷售平臺的銷售記錄,證明被告的侵權事實。

面對確鑿證據及無可辯駁的事實,被告不得不認可:其一,《經證證藥錄》系在前人成稿的基礎上演繹而成,具體包括選定、校勘、考證、辨偽、註釋、整理等,具有較大的取捨空間,需要整理人投入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二,被告未經權利人的許可,擅自出版《經證證藥錄》,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權。

原告代理律師進一步指出,Z醫藥出版社是一家專業從事醫藥圖書出版的機構,在業界乃至社會上均有較高的知名度,如果最終以法院判決的形式終結本案,勢必對其聲譽造成負面影響。鑑於此,原告代理律師建議被告Z醫藥出版社及張某某主動向原告及作者道歉,並承諾停止出版、發行侵權作品,積極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相應的,原告代理律師將勸導原告授權被告Z醫藥出版社出版《經證證藥錄》。聽聞原告代理律師的上述建議,Z醫藥出版社喜出望外,坦言,這將是最好的結局,因為,《經證證藥錄》是不可多得的中醫藥專業書籍,能獲得授權出版,實為中醫藥學界之幸事。

最終,被告Z醫藥出版社及張某某主動承認侵權錯誤並向原告及作者誠懇道歉,主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在代理律師的勸導下,原告方也展示出禮讓與大度,接受被告的道歉,在索賠金額方面主動讓步,與被告達成和解,撤回起訴。同時,原告與被告Z醫藥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約定由Z醫藥出版社對《經證證藥錄》進行出版、發行。至此,這部中醫藥領域的傳世經典得以名正言順的出版發行,必將裨益於業界同仁對此中醫藥名著的共同探討和研究。

結語

這場訴訟,以權利人維權獲勝、權利人授權作品出版而告終,真正實現了知識產權維權訴訟的良性循環,對於中醫藥文化的傳承,意義尤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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