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省高院專家權威解讀與“新冠”相關的法律知識

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王為薇

省高院專家權威解讀與“新冠”相關的法律知識

長沙兩男子用身份證幫他人開房,被依法行政拘留;隆回縣2人散佈疫情謠言,被依法行政拘留;連續兩名患者隱瞞從武漢回常德信息……湖南各條戰線、各個領域全面打響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疫情防控阻擊戰。然而,近日,仍然有個別地區、個別單位、個別人員對疫情形勢存在認識不清、防控不力、甚至知情不報的情況。2月1日,記者採訪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李宇先,請他就與“新冠”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權威解讀。

“新冠”已被定位法定傳染病

李宇先表示,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我們首先要明確,“新冠”屬於法定傳染病,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既然是“法定傳染病”,我們就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進行疫情防控,絕不能有半點僥倖和懈怠。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相關機構流行病學調查、檢驗

近日媒體對個別單位、個人不及時上報疫情信息的情況進行了報道。那麼,影響“新冠”防控的單位和個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對此,李宇先介紹,《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確診、疑似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和治療要負刑責

李宇先還舉例說,如果被確診為“新冠”或者疑似“新冠”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因為這個群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散佈疫情謠言,治安處罰

近來,隨著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斷推進,與之相關的謠言和不實信息也不時湧現。“對妨害‘新冠’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李宇先介紹說。

隱瞞、緩報、謊報疫情,主體不同後果不同

目前,在疫情防控過程中,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情況偶有發生。對此,李宇先強調,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相關規定,不同主體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需承擔的法律後果不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和個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李宇先最後通過記者提醒社會公眾,疫情防控期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是公民的義務,公民一定要配合好當地黨委政府的指揮協調、疫情檢查及信息上報工作。這是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也是對整個社會負責。

■鏈接:近日典型案例

1.平江縣南江鎮5名黨員幹部因對轄區內流動人員摸排不嚴、不細,為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予以立案調查

平江縣上塔市鎮聯星村村民劉某於1月14日在武漢乘坐了地鐵,之後返回平江,入住南江鎮橋東村。縣紀委督查組當即要求上塔市鎮人大主席餘從軍迅速與南江鎮對接,告知有關情況。然而直到1月27日,督查組到南江鎮督查時,該鎮並不知情劉某情況。上塔市鎮人大主席餘從軍、衛計辦主任(聯絡員)李旗未及時與南江鎮溝通對接;南江鎮對轄區內流動人員摸排不嚴、不細,導致劉某處於排查的真空地帶,無人管理,為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經研究,縣紀委監委決定對南江鎮、上塔市鎮予以通報批評;對南江鎮黨委委員、駐村幹部李國兵,南江鎮村幹部李國輝,南江鎮橋東村支部書記歐陽遂意,餘從軍、李旗5人予以立案調查。

2.長沙兩男子用身份證幫他人開房,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0年1月27日,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證入住轄區酒店。經查,1月25日,馬某(男,34歲,長沙縣人)和駱某某(男,38歲,長沙縣人)受田某(男,湖北省武漢市人)委託,用自己身份證在長沙市開福區某酒店開房,供田某及其妻女、保姆一家四口居住。警方進一步調查查明,田某一家於1月23日入住開福區另外一家酒店,該酒店未按規定登記田某妻子的身份信息。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依法決定對違法行為人馬某和駱某某分別予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對兩家當事酒店分別予以10000元和3000元罰款。

3.男子造謠稱長沙縣一小區4人確診新冠肺炎被行政拘留

2020年1月23日下午,有網民在各微信群內陸續收到關於長沙縣泉塘街道3614小區有4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謠言,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長沙縣公安局接到警情後,第一時間立案調査,並將涉嫌製造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造謠人周某抓獲歸案。目前,周某已主動承認錯誤,並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因其散佈謠言,1月24日,長沙縣公安局依法對周某裁決行政拘留處罰。

4.隱瞞發熱症狀與人群密切接觸, 青海一確診患者被立案偵查

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近日從武漢返寧後,拒不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也不主動居家隔離,還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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