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东方网力:关于《国信保理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讯,东方网力(300367)2月27日发布公告,关于《国信保理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是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告: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详情: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申请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共计58,722,128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其支付保理预付款3,000万元。被告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中确认,保理预付款利率为18%/年(利息按月分期支付)。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2018年12月18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办理动产权属同意登记(初始登记),将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2018年12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委托付款函》,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将3,000万元保理预付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原告已履行完毕《保理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2019年6月19日,《保理合同》的融资期限以及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已到期,被告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及支付回购款、利息及滞纳金。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第1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3,000万元。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公告之日,判决尚处于可上诉期内,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注同花顺财经微信公众号(ths518),获取更多财经资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