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非法狩獵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九)項,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非法狩獵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二)

(一)罪名概念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行為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定罪標準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所謂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如國家自然保護區、風景區,為保護野生動物而劃定的禁止狩獵區域。

所謂禁獵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規定,禁止進行狩獵活動的一定時間期限。一般是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生長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別劃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其目的在於保證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殖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並增加種群數量,供人們永續利用。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規律規定。

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如軍用武器、氣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並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

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煙燻、掏窩、揀蛋、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等。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指行為人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會發生危害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5、注意事項

(1)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情節犯,行為人非法狩獵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不嚴重,則不構成本罪。對於未達到標準的,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一罪與數罪。實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本罪,同時構成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自2020年2月24日起,犯本罪的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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