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期間,“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如何計算?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那麼,這段時間發生的各類糾紛,能不能適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理由呢?

2月12日,湖北省高院發佈通知,界定了“不可抗力”的起始時間為: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政府起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如沒有確定的,可依據湖北省響應的時間來確定。

那麼,問題來了,比如貴州1月24日啟動一級響應,2月23日調整為三級。那麼,按照湖北省高院的通知要求,一級響應為重大、三級為較大。所以,貴州的不可抗力起止時間為1月24日至2月23日。

湖北,1月24日啟動一級響應,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調整。我們要特別注意:湖北省在1月21日已經啟動了二級響應,是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以,“不可抗力”的起始時間應該從1月21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一級、二級響應,都屬於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具體情況,需要根據中央和各省的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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