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行 賄 罪

2009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孔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殷某,國有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金某,常務副總經理李某2、副總經理思維祥賄送物品、現金、代付費用。殷某、金某、李某2、思維祥為其謀取了利益。具體行賄事實如下:

一、2009年到2014年期間,孔冰先後四次向殷某賄送物品、代付費用:

1、2009年的一天,為感謝殷某幫助其拿到中和鎮政府大樓亮化工程項目,向殷某賄送價值1000元的華聯超市購物卡一張。

2、2013年的一天,為感謝殷某幫助其拿到三個鄉的太陽能熱水器安裝整村推進項目,在建材市場,代殷某支付其裝修房子購買瓷磚材料款10000元。

3、2013年的一天,為感謝殷某幫助其拿到太陽能熱水器安裝整村推進項目,向殷某賄送複合門4套、馬桶1個、蹲便器及水箱各1個,價值4280元。

4、2014年的一天,為感謝殷某在工程上的關照,幫助殷某支付在中種植核桃苗的人工費、挖機臺班費共計5000元。

二、2016年到2017年期間,為感謝金某在採砂點銷售沙子過程中折減方量少交管理費獲得利潤方面給予幫助,於2016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到金某家中向其賄送現金20000元,於2017年春節前後一天晚上,到金某家中向其賄送現金20000元。

三、2017年到2018年期間,為感謝金某在銷售沙子過程中折減方量少交管理費獲得利潤,先後兩次到李某2家中向其賄送現金10000元。

四、2017年到2018年期間,為感謝金某在銷售沙子過程中折減方量少交管理費獲得利潤,先後兩次到思家中向其賄送現金6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孔冰在經濟往來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共計76280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當定罪處罰。被告人孔冰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也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孔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和辯護人提出的量刑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採納。本院為維護國有機關、事業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打擊犯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孔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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