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限期拆除通知书须经法定职权机关作出,否则可被依法撤销

李某诉安徽省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纠纷案


限期拆除通知书须经法定职权机关作出,否则可被依法撤销

(一)基本案情

宿州市埇桥区李某世代在本区居住,与父母分家后在本地获得新一块宅基地,并在辛勤劳作之下,建设了属于自家的房屋。并且李某是办理房产证的少数人,登记房屋面积162.8平米,随后2005年李某在自家房屋之上加盖二层,并做了基础装修。2015年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开展汴河西路棚户区二期安置区项目,李某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征收实施单位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与李某几次协商关于房屋评估事宜,但政府适用惯常手法不断变换评估数字,使得李某对于政府的信任感降到极低。但为了达到早日逼迫李某搬迁的目的,2015年10月14日,埇桥区城管局和三八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为李某房屋现状为一至三层,经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为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将依法报请埇桥区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李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30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即李某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埇桥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期拆除通知书须经法定职权机关作出,否则可被依法撤销

(二)裁判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本案中,埇桥区城管局、三八街道办事处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是在埇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做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做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埇桥区城管局和三八办事处在未对原告的房屋是否属于无法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埇桥区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的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但三八办事处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并无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职权。且原告房产证载明其对162.18平米房屋拥有合法产权,而埇桥区城管局与三八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仅载明房屋现状为一至三层,并未查明是否存在合法面积,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亦未告知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复议权利。原告认为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综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二、撤销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三、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最终,在补偿细节上,李某掌握了主动权。

限期拆除通知书须经法定职权机关作出,否则可被依法撤销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目前中国处于城镇化发展的高速期,土地属于稀缺资源。一方面高速发展带来高速福利,确实惠及普通百姓。但资源的严重不对价使得征地拆迁案件的血案频发,地方政府也不断完善拆迁的合法化、正规化,其中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手段最为常见。《城乡规划法》成了部门的执法利剑,一刀切的对待当事人的房屋,尤其是宅基地房屋,丝毫不考虑历史遗留和农村的环境,尤其是居住数十年甚至二十多年的房屋比比皆是。但在征地拆迁面前,一夕之间变为违建,当事人更不能接受。同时认定为违建之后,执行过程同样槽点满满,比如超越职权、法律适用不规范、证据收集不全面、执法程序不完善的现象,这些问题既造成了当事人经济损失,又重创了其心理防线。很多当事人因为房屋被认定成违建,认为自己无路可走,思想包袱极为沉重。但上面这个案例告诉广大被征收人,政府红头文件虽然已成既定状态,但抓住机会事后救济依然存在生机,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同时京益律师明确提醒被征收人:专业有风险,操作需谨慎,不要擅自行动,将自己有利时机变为被动。

(承办律师:刘光明、闫晓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