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畢節市人民檢察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企業及員工的法律風險提示【行政篇】

一、疫情期間,被隔離和患病的勞動者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風險】根據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六)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排除患病嫌疑前的這種“隔離”,是人民政府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慮,為控制疾病傳播、蔓延,對可能患病的對象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若企業不按上述規定執行,將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疫情期間,勞動者被隔離,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能否解除或終止?

【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對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的隔離措施(國家衛健委在2020年1月21日發佈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勞動者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當勞動者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其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隔離期滿。若企業不按上述規定執行,將面臨相關行政單位的行政處罰。

三、因疫情原因,企業職工不能及時返崗的薪資如何解決?

【法律風險】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值此企業復工復產之際,企業更要解決好職工的薪資待遇問題,一方面可以積極快速推動開工復產,另一方面也可以讓職工感受到企業的關心,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若企業不按上述規定執行,將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企業復工未執行疫情防控相關要求,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企業復工之後,未按照要求執行防控措施,企業或企業主可能面臨治安處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五、企業復工在生產環節,生產的產品不符合衛生或者質量標準,企業將會面臨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企業應知悉生產應取得生產許可證,且產品符合相關衛生或者質量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若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假冒偽劣產品,將會受到相關處罰。

【案例】浙江椒江查處某醫療器械公司銷售早產假冒口罩案。1月29日,浙江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線索對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分別於2020年1月23日和24日以進貨價為2200元-3000元/箱(每箱1萬隻)從安徽省阜陽市吳某處購入26箱標示“飄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中有24箱標註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並對外以5000元/箱價格銷售。經客戶反映口罩存在問題後開展商品召回。經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鑑定,該公司未生產過標稱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產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椒江市場監管局共對庫存及召回的20.12萬隻假冒“飄安”口罩予以查扣。目前,該案已立案調查。

【案例】浙江金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查處某勞動防護工具廠涉嫌生產假冒“3M” 口罩案。1月23日,浙江金華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查處了金華市某勞動防護工具廠涉嫌生產假冒“3M”商標口罩案,查扣侵權口罩2.5萬餘隻。經查,當事人為普通勞保口罩生產者,無醫療器械生產資質。現場查獲的1.5萬隻“3M”口罩,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授權憑據,涉嫌商標侵權,另外1萬隻涉嫌標籤不合格。經初查,查明貨值4.5萬元左右。目前,該案已立案調查。

六、企業復工在銷售環節,對產品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企業將會面臨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會承擔經濟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佈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企業若出現上述情況,將會受到相關處罰。

【案例】2020年1月26日,貴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貴州侗潤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下屬多家藥店進行檢查。經查,貴州侗潤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收到貴陽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告誡函,並明確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絕不哄抬價格。但1月23日至26日期間,貴州侗潤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要求其下屬藥店統一大幅提高口罩價格,將購進價格為12.8元/個的醫用防護口罩漲價至49元/個銷售。貴陽市市場監管局認定,貴州侗潤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於2月9日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作出罰款18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020年1月31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N90“問題口罩”114只。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6日至28日通過微信好友進行拼購採購口罩,以5.5元/個的價格從浙江金華購進口罩共1700個,該批口罩通過順豐快遞發貨,並附帶31個包裝盒(標有“Masques anti-poussieresContenu:50pieces”等外文字樣),該批口罩上均無標籤標識,且附帶的包裝盒上無中文標籤標識,無相應的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複印件。截止至查獲當日,當事人以350元/50個的價格銷售了900個,獲利1350元,以400元/50個的價格銷售了650個,獲利1625元,另36個作為贈品送給消費者,未獲利,剩餘114個。上述產品的貨值金額共12550元人民幣,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2975元人民幣。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檢察官提示:當前正處於抗擊疫情關鍵時期,企業響應國家政策復工復產,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做好疫情防控相關措施,更要遵守相關文件要求,拒不配合或者拒不執行的行為都可能遭受行政處罰。疫情特殊期間,我們要繃緊法律這根弦,築牢疫情防控底線,從自身做起,嚴格遵守疫情期間相關要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