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延边铁检院“全员上讲台,讲好两堂课”之第二讲

疫情时期,延边铁检院在“学习强国”上利用视频会议形式,对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对照解读,旨在不断增强规范执法意识,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微讲堂|延边铁检院“全员上讲台,讲好两堂课”之第二讲


● 本期主讲人:

副检察长 邢茂林

● 参训人员:

院全体干警、检察文员

● 课程:

围绕《诉讼规则》第一至第四章节进行解读。

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一、二、三、四章部分内容变化较大,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落实司法责任制、做好监察法与刑诉法规定的对接、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办理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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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则

第四条内容修改为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这主要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神,改变了传统层层上批的程序。


新增第五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六条增加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新增第七条、第八条,第七条规定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八条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九条新增第二款,其内容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新增第十一条、十二条,内容分别为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 管辖内容

原第八条第一款内容保留在第十三条外,其他内容均已删除。

新增第十四条,内容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新增第十七条 内容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回避的内容

对于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将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改为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新增第二十八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修改为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应当委托辩护人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改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增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新增第二、三款,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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