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铁检院“全员上讲台,讲好两堂课”之第八讲


微讲堂|延边铁检院“全员上讲台,讲好两堂课”之第八讲


本期延边铁检院“全员上讲台,讲好两堂课”视频讲课,为大家推送的是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出席法庭部分的对照解读。

● 主讲人:

第二检察部 于洋

● 参训人员:

院全体干警、检察文员

● 课程:

围绕《诉讼规则》第十一章节重点进行解读。


微讲堂|延边铁检院“全员上讲台,讲好两堂课”之第八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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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珍惜在这样特殊时期能以这种特殊方式与大家共同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出席法庭部分,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追诉权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如果说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标志性的职能,在出庭上表现的更为明显,是外界了解公诉人、检察官形象的重要途径。因此身为检察人员更应该对这一部分有着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出席法庭共分为五个小节包括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其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部分作出了部分修改,第三节速裁程序部分是完全新增加部分,其余三节变动不大。下面我就改动部分及新增部分与大家共同开始学习。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1、能够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的人员发生了变化。12年刑诉规则426条规定的是“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新刑诉规则390条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刑诉规则规定公诉人只能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出庭但是只是协助检察官。以往有案件单独由检察官助理出庭的现象今后也是要坚决杜绝。

2、出席庭前会议的人员和召开方式发生了变化。12年刑诉规则430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新刑诉规则394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这一修改规定了检察官助理也可以协助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而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原来的只能由法院通知检察院召开变化为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3、庭前会议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时,除了提出异议,还应说明理由。12年刑诉规则431条仅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新刑诉规则395条规定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还要简要说明理由。

4、取消了检察院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的时间限制。12年刑诉规则4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新刑诉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也就是说检察院只要是为了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不再受以往最迟要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的时间限制。这也为检察院更好的做出庭准备提供了便利条件。

5、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新刑诉规则399条增加了以下规定“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二)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

(三)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以上规定详细列举了哪些证据应该单列,哪些证据可以简要说明,证据应该如何归纳、以及证据出示方式的多样性。

6、诱导性发问绝对禁止。12年刑诉规则438条规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而新刑诉规则则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402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不得采取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方式。”

7、增加了对被害人的询问方式。新刑诉规则402条第四款增加“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通知有关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必要时建议法庭询问被害人。”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新刑诉规则409条规定“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一般应当出示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者已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并向法庭说明情况及与原物的同一性。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书证,一般应当出示原件。获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者复制件,并向法庭说明情况及与原件的同一性。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应当对该物证、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出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对该物证、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这里更主要强调的是无论在法庭出示物证还是书证要尽量保证是原件,如果因各种原因出示原件不便的情况下,也要向法庭说明情况并证明与原件的同一性。

9、新增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可调整量刑建议的规定。新刑诉规则4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10、新增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可适当简化程序的规定。新刑诉规则第419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建议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

这部分有一处做了小的改动需要说明一下。12年刑诉规则中465条有这样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但是在新刑诉规则中去掉了这一规定,这也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在公诉阶段程序上的简化。

第三节 速裁程序

因为这部分是基于认罪认罚制度新增加的内容,所以下面我就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相关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四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公安机关、辩护人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四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起诉书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写明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百四十二条 公诉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时,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

第四百四十三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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