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已經提離職了,商定一個月之後辦離職手續,領導不同意怎麼辦?

Airboy3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複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1)你最好發一個郵件問一下在“*月*日交給他的辭職報告何時做答覆”,就說你堅決要辭職。這樣你就有了一個曾經把辭職報告交給他的依據。(2)應該你等到那一天去人事部辦相關手續就行了。


大雨工作室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所以你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到了三十天後,你就可以直接走人,不用管企業是否批准。如果企業以此剋扣你的薪資或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直接申請仲裁,讓他們賠償因未及時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你的損失,


Jin01


建議: 1) 先看看你和公司籤的合同裡對於這種事情是怎麼規定的;

2) 你還是再嘗試和老闆談一下,至少弄清楚他/她圖的是什麼?是因為沒找到合適的人?是因為捨不得你?還是...你才好做應對措施。

3)最後,走是要走,可以不翻臉還是不翻臉好,說些好話爭取他/她的理解,就算讓他/她挽回點面子好下臺也好,保持一條人脈,對你以後有好處。

4一定要騎驢找馬,



慾望心在作祟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了離職報告(留下書面證據),交接完工作後可以離職,你領導沒有權力限制你離職。

若是領導挽留你你可以提工資待遇要求,根據情況選擇去留。


職場過來人


根據勞動法到時間是可以走的,如果領導故意為難你就不好說了,勞動仲裁肯定沒問題,就是麻煩點。不過公司肯定不願意走到這一步。


春暖花開142852279


先軟後硬!

一是跟領導好好談一次,說明白自己不適合繼續這份工作的原因!二是從家庭情況說說原因!三是談談自己的理想,希望自己能夠有所突破!

實在還不同意,就到勞保處反饋一下情況,相信一定能夠解決!


愛戀果我們戀愛吧


按勞動法程序離職


楊8758


當你認準了一件事情後,一定要堅定的執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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