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以卖口罩为由,实施网上诈骗,秀洲、油车港镇多人被骗……

以卖口罩为由,实施网上诈骗,秀洲、油车港镇多人被骗……

在应对疫情的关键时期,竟有不法分子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牟取不义之财……近期,嘉兴秀洲公安机关严打涉疫诈骗案件,查处了一批涉及口罩的诈骗案。

近日,家住秀洲区的居民洪某向110报警称,之前,其为给公司采购一批口罩,加了一个卖口罩的微信,和对方讲好以6元一包的价格买口罩。随后,洪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对方转账了500元订金,之后又通过微信转账6500元付了尾款。对方说两三天可以到货。过了数天,洪某却发现对方的微信被封了。洪某意识到被骗了,于是马上报警。

无独有偶,家住油车港镇的费某也遭遇了涉及口罩的诈骗案。1月23日至30日,费某向一微信好友李某购买了口罩。同时,费某一直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我朋友圈有个人,有很多口罩,需要的联系我。”有朋友下单后,费某陆续向李某转了十多万元购买口罩。没想到,等打开包裹,费某发现收到的口罩都是假货。目前,案件已侦破,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

家住王江泾镇的黄某则被一认识的微商朋友以出售口罩为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方式被骗了89600元。黄某报警后,嫌疑人因害怕又将钱款退回。

律师解释道:

上述案例中,第一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为同一类型,都系虚假售卖口罩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微信进行诈骗,诈骗得手后对被害人拉黑或者不予发货,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在防御、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御、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中第二个案件,李某销售以假充真的口罩,且销售金额已达十多万元,数额较大。若李某销售的系普通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李某的售假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若李某销售的非普通口罩而系医用口罩,医用口罩依法属于第二类医用器械,则其销售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同时,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合格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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