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準確把握交通肇事案證據審查要點


準確把握交通肇事案證據審查要點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犯罪是司法實踐中一種常見多發的犯罪,由於交通肇事責任認定的專業性以及個案的複雜多樣性,該類案件的辦理比較複雜,證據審查頗有難度。為此,筆者就該類案件證據審查要點作如下簡要分析:


  • 主觀方面證據審查要點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表現為,不仔細觀察路況、疲勞駕駛等;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自認駕駛技術高超而超速駕駛、故意闖紅燈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一般系明知主觀意圖。具體而言,需要重點審查的證據有:(1)在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況下,要結合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現場勘查筆錄、事故認定書等證據綜合審查判斷予以印證,如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可以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2)在沒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況下,需結合其他在案證據進行推定,綜合事故現場監控錄像、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受處罰記錄等證據判斷,推定其是否明知違反交通規章。此時,推定行為人違反交通規章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反證,看其辯解是否合理,能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二是行為的發生是否能被行為人所預見。預見的程度應以社會大眾的認識水平為衡量標準。如果事故的發生超出了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則屬於意外事件。


  • 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查要點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交通肇事案件中最關鍵的證據,其採用與否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的界分。目前,司法實踐較為普遍的觀念是,公安機關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可以直接作為證據採信,但筆者認為,不能一味迷信事故責任認定書,唯其定案量刑。在審查事故責任認定書時,除了從形式上要審查認定書是否由兩名以上交警製作,是否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等程序性內容,更關鍵要從實質上判斷認定書的結論是否正確。此時,需結合事故現場勘查圖、照片、監控錄像、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等綜合判定責任認定書結論是否正確,是否存在著合理的懷疑,再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及對事故後果的原因力大小來確定事故責任。


  • 交通肇事罪共犯證據審查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關於以交通肇事共犯論處的兩種情形的規定來看,筆者認為,認定共犯需要審查以下幾點:(1)共犯人員範圍。根據《解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僅限於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四類人員,除外其他人員不構成共犯。因此,要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肇事車輛權屬證明相關證明材料等綜合判斷,重點審查上述四類人員的身份情況。(2)審查上述四類人員的供述。行為人供述是最直接的證據,通過其供述核實其是否指使肇事人逃逸,或強令他人違章駕駛。如明知他人酒後、吸食毒品後仍指使駕駛機動車輛的;等等。(3)注重客觀證據的審查運用。在上述四類人員拒不認罪的情況下,要運用客觀證據,通過審查通話記錄、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核實其是否實施了相應的犯罪行為。如嚴重超載的,應審查共同犯罪人之間聯繫、組織將貨物超載裝車的運輸單據、通話記錄等證據,核實其相互之間的共同犯意。


  • 量刑情節的審查要點

量刑情節關乎行為人刑罰的輕重。交通肇事罪量刑情節分為從輕和從重情節兩個方面。(1)從輕情節方面,主要審查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刑事和解情況等情節。結合到案經過、處警記錄、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核實其是否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刑事和解方面,審查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方達成和解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核實是否自願,經濟賠償履行情況等。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反映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人身危險性降低,一般予以從輕量刑處理。(2)從重情節方面。主要審查是否有逃逸情節。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定救助義務,如其具有逃逸情節的,應從重處罰。認定逃逸情節時,著重審查逃逸的目的,核實是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根據《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對此,主要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結合證人證言、通話記錄、逃逸後的行為表現等證據,核實其主觀目的,判斷其辯解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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