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肺炎疫情下,這些違約行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全國上下都在抗擊肺炎疫情,為了阻斷疫情傳播,政府發佈了延遲開工、暫停部分公共交通、封城等防控措施,使得大量的企業、個人產生了合同履約不能的情況,肺炎疫情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違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責。

但是律師提醒大家,不要想當然地以為肺炎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違約行為都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來免責,以下違約行為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責:

肺炎疫情下,這些違約行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一、在肺炎疫情發生後簽訂的合同,履約不能的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不可抗力是指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的事件,是指簽訂合同在肺炎疫情爆發之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肺炎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若肺炎疫情已經發生了,在這期間簽訂了合同,那麼對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響屬於雙方可以預見的事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舉例說明:2020年2月5號,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2020年2月15日完成交貨,後A無法按時交貨,這時A企業不能以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因為簽訂合同時肺炎疫情已經發生了,A在與B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預知到在當前情況下履行合同大概期限。A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肺炎疫情發生之前,一方已經違約的,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本應該在肺炎疫情發生之前履行完成的合同義務,但是因為一方違約沒有按時完成,在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了肺炎疫情的,不能以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違約責任,因為這這種情況下造成履約不能的事由不是肺炎疫情而是一方事先違約行為。


舉例說明:北京A企業與武漢B企業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A企業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交貨,但是A違約一直到2020年1月底還是沒有按時交貨,1月底肺炎疫情爆發,武漢封城,A無法交貨,此時不能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A的違約責任。

肺炎疫情下,這些違約行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三、非因疫情,而因懼怕或其他原因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一方因為內心恐懼,害怕被傳染肺炎,不積極履行合同,或者一方資金鍊斷裂、設備問題、債務問題等自己原因造成的合同違約,不能以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要求免責。


舉例說明:A與B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2020年1月23日送貨,但是疫情發生了,A特別害怕,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呆在家裡不出門,貨也不送了,A告訴B疫情發生了,國家號召我們少外出,我怕傳染病毒,不敢出去,不給你送貨了,等疫情過去再說吧。這能算不可抗力嗎,顯然答案是否定的。

肺炎疫情下,這些違約行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總之,判斷肺炎疫情是否可作為不可抗力免責,要判斷疫情是否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疫情發生前,一方已經違約,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疫情,但疫情沒有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障礙的, 都不能將肺炎疫情視為不可抗力,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

即使真的因肺炎疫情導致合同履行不能,也要盡到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才有可能免責。所以你瞭解了嗎,不要以為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就可以拿來做任何違約行為的“擋箭牌”。



最後,為奮戰在抗擊疫情第一線的醫務工作者和為抗擊疫情做出貢獻的各行各業的人們致敬!希望疫情早日結束!

肺炎疫情下,這些違約行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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