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肺炎疫情下,这些违约行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全国上下都在抗击肺炎疫情,为了阻断疫情传播,政府发布了延迟开工、暂停部分公共交通、封城等防控措施,使得大量的企业、个人产生了合同履约不能的情况,肺炎疫情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违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但是律师提醒大家,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肺炎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违约行为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来免责,以下违约行为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肺炎疫情下,这些违约行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一、在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履约不能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是指签订合同在肺炎疫情爆发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若肺炎疫情已经发生了,在这期间签订了合同,那么对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属于双方可以预见的事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举例说明:2020年2月5号,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2月15日完成交货,后A无法按时交货,这时A企业不能以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因为签订合同时肺炎疫情已经发生了,A在与B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预知到在当前情况下履行合同大概期限。A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肺炎疫情发生之前,一方已经违约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本应该在肺炎疫情发生之前履行完成的合同义务,但是因为一方违约没有按时完成,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了肺炎疫情的,不能以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因为这这种情况下造成履约不能的事由不是肺炎疫情而是一方事先违约行为。


举例说明:北京A企业与武汉B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企业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交货,但是A违约一直到2020年1月底还是没有按时交货,1月底肺炎疫情爆发,武汉封城,A无法交货,此时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A的违约责任。

肺炎疫情下,这些违约行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三、非因疫情,而因惧怕或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一方因为内心恐惧,害怕被传染肺炎,不积极履行合同,或者一方资金链断裂、设备问题、债务问题等自己原因造成的合同违约,不能以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


举例说明:A与B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1月23日送货,但是疫情发生了,A特别害怕,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呆在家里不出门,货也不送了,A告诉B疫情发生了,国家号召我们少外出,我怕传染病毒,不敢出去,不给你送货了,等疫情过去再说吧。这能算不可抗力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肺炎疫情下,这些违约行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总之,判断肺炎疫情是否可作为不可抗力免责,要判断疫情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疫情发生前,一方已经违约,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疫情,但疫情没有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障碍的, 都不能将肺炎疫情视为不可抗力,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即使真的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也要尽到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才有可能免责。所以你了解了吗,不要以为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就可以拿来做任何违约行为的“挡箭牌”。



最后,为奋战在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为抗击疫情做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人们致敬!希望疫情早日结束!

肺炎疫情下,这些违约行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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