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具體貫徹實施工作答記者問

2月20日,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件)。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11號文件的有關具體貫徹實施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為儘快將11號文件落實落細,對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提出了哪些貫徹實施要求?

答:為全力推進11號文件儘快落地見效,我們對各地提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深入學習領會減免政策精神。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舉措,對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就業、穩企業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落實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讓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二是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並做好組織實施。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籌謀劃,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周密部署,層層壓實責任,對標對錶加以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圍繞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目標任務,主動履職盡責,細化任務分工,加強協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實的體制機制,落實落細社會保險費減免各項政策,以釘釘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務落實,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三是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緊密合作,及時掌握減免政策實施進展,及時發現政策執行期內各類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線,確保社保待遇不受影響並按時足額支付,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

二、可否具體介紹一下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執行期限?

答:各地的減免政策統一從2020年2月開始執行,不得延後執行,終止月份按各省份具體實施辦法執行。各地確定的減免政策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突破11號文件規定的上限。具體來說,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徵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不超過5個月,也就是說免徵政策可以執行到6月份;可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減徵期不超過3個月,也就是說減徵政策可以執行到4月份。湖北省對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也就是說免徵政策可以執行到6月份。

各地的減免政策要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後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範圍。

三、此次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企業採取了差異化政策,具體適用對象是怎麼劃分的?

答:此次出臺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可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湖北省可免徵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中小微型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四、企業比較關心自己的劃型分類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確定各類企業的劃型?

答:確定企業劃型是精準實施減免政策的前提。各地應按照工信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規定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劃分類型。相關部門已有劃定結果的,直接採用現有結果;尚未明確的,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根據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數據按現行標準進行劃型。二是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政策執行期間,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各地要對新參保企業及時做好劃型,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五、有的參保單位2月份已經繳納了三項社會保險費,得知所在地區實施了減免政策後,能否退還2月份應減免的單位費款?

答:對於已徵收2020年2月份社會保險費的地區,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金額。對於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對於中小微企業,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費,參保單位無需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資料;對於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會充分尊重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衝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我們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部門協作,簡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減徵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並第一時間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

六、請問參保單位如何辦理社保費減免手續?

答:參保單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適用費率,並對企業劃型結果進行確認。各地人社、稅務部門將優化申報項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統準備,方便企業依據企業劃型精準享受減免政策,嚴格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扣除減免費款後進行繳費。

七、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是否可以申請緩繳?緩繳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包括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

八、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將於2020年4月30日到期,許多企業比較關心到期後這一政策是否會延續?

答:我們將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具體實施方案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九、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期間,是否影響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係轉續?

答: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不會影響人員正常流動,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係轉移接續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其中,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仍按繳費基數12%的比例轉移統籌基金。

十、參保單位如何及時瞭解企業社保費減免政策,便捷辦理申報繳費?

答:參保單位可以通過各地人社、稅務部門的網站、熱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和形式,獲取相關政策內容及業務操作指南。我們已要求各地人社、稅務部門優化申報流程,在系統中添加企業類型標籤,方便參保單位精準享受減免政策,不額外增加參保單位申報負擔。同時,也將進一步完善網上申報功能,方便參保單位足不出戶完成申報繳費。

十一、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力度大、範圍廣,是否會對社保基金運行及社會保險待遇發放產生影響?

答: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是在充分考慮三項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基金結餘的基礎上制定的,總體上基金支撐能力較強,減免政策實施後可保證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運行。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確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髮放。此外,我們也將繼續推進社會保險的省級統籌工作,繼續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2020年的調劑比例提到4%,以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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