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孫揚上訴翻盤獲勝的機率大嗎?

歸來


不大,除非國家出面,如果敗訴,建議停止與國際泳聯和合作,因為不公,和歧視,


曾經熱血男者


結果出爐之後哪怕孫楊上訴,希望也渺茫,主要是三點原因:

第一點:CAS給出的判決原因,第一項就是“孫楊未完整配合反興奮劑檢查”,這也就說明了在規則的範圍之內,飛行檢查哪怕是對方的資質不全,也要優先完成反興奮劑檢查,而不是自己覺得對方的資質不全,就不去完成檢查,這肯定是違規的。

第二點,CAS稱“無充足理由證明為何破壞檢測樣本”,孫楊發聲明稱血檢樣本並未被破壞,但根據現在CAS的聲明可以知道,血檢樣本確實是被破壞了,而且孫楊沒有給出充足的理由。

第三點:孫楊團隊可以在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上訴。CAS就是國際體育的最高院,因為一些特別特別的原因,才可以上訴到民事法庭體系(瑞士聯邦最高院)。但鑑於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的先例十分罕見且翻案率極低,輿論普遍認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結果基本上可視為此案的終審結果。

中國游泳協會就表示對於判決的失望,並且強調協會全力支持孫楊進行上訴。這對於肯定將處於失意中的孫楊將會是一針強心劑,有消息稱孫楊得知結果之後停止訓練後坐車離開,也希望孫楊可以振作起來,爭取上訴獲得勝利。孫楊加油💪



迷彩服的憂shang


孫楊翻盤非常難

先回顧一下:

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的三名檢查人員試圖在奧運金牌得主、游泳運動員孫楊選定的“60分鐘”時段內,收集孫楊的血液和尿液。這是一次在浙江省孫楊住宅進行的賽外檢查,由國際泳聯主導,委託IDTM公司實施。

孫楊認為陪護員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不足以證明其得到合法授權,因此認為收集的血液樣本無效,不應被帶走,保安用錘子砸碎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收集的血樣未能被帶走送往相關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證實驗室。

第一:孫楊配合抽血。

這次檢查過程中雖然存在不合規之處,但檢查本身已經構成一個合法的檢查程序,只是存在一些瑕疵,因此孫楊的行為性質是暴力抗檢。而且孫楊已經配合抽血了,這會讓法院認可爭議發生在檢查程序內。

第二,前科。孫楊於2014年5月的全國游泳冠軍賽時接受賽內檢查,A瓶尿樣含有違禁物質曲美他嗪。曲美他嗪是一種刺激劑,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禁用清單》,屬於賽內禁用的特定物質。而孫楊及其隊醫對此變化沒有關注,孫楊仍然繼續服用該藥,導致興奮劑陽性結果。

孫楊對“萬爽力”含有違禁成分不知情,屬於誤服,這種誤服符合WADA減免處罰的標準。孫楊對陽性的發生有過失,但無重大過錯、無重大過失。其後,孫楊被中國游泳協會禁賽3個月,他在全國游泳冠軍賽上的1500米自由泳冠軍被取消。

雖然孫楊2014年違禁是誤服,但這一次違禁還是可能對本次拒檢的處罰造成影響。

第三,運動員對興奮劑檢查權威的天然尊敬。

長期以來,由於運動員對興奮劑檢查權威的天然尊敬,以及懼怕拒檢的處罰結果,興奮劑檢查機構的工作程序無人質疑,或者有人質疑,有關機構不置可否。

比如孫楊在2017年的一次IDTM檢查中就在興奮劑檢查表上投訴檢查人員沒有得到適當的認證和授權。當時他投訴的問題和本次爭議的問題基本一致。根據近期對中國一些運動員單位訪談得知,對IDTM檢查官資質提出質疑的運動員不止孫楊一人,也有其他運動員認為只出具國際體育組織對IDTM的授權書和檢查官個人身份證明不足以證明檢查官經過合法授權,準備拒檢,只是這些運動員、教練員諮詢所屬的中國項目協會時,協會官員基於目前國際反興奮劑鬥爭的嚴酷形勢及反興奮劑規則的嚴格規定,力勸運動員不要拒檢。

運動員最明智的做法是在任何情況下均先遵從檢查官的指令提供樣本,然後再提出抗議,運動員有疑慮時也不要去冒著違規的風險拒檢。WADA認為,孫楊當時的反應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他可以簡單而正式地在興奮劑檢查表格上表達對他所看到的違規行為的不滿,並利用這一正式抗議對興奮劑樣本的證據可採性提出質疑。

事實上,一些運動員確實已經將自己的意見標註在興奮劑檢查單上,孫楊之前就這樣做過,然而這種抗議並沒有什麼用處。這說明,如果不是孫楊這樣見多識廣、個性較強的運動員通過“砸血樣”和公開聽證的方式將對IDTM檢查程序的質疑帶到公眾面前,IDTM還將會繼續採用現有的方式採集樣本。

綜上

孫楊拒檢,並沒有隱藏自己用藥的動機,而是認為IDTM檢查人員沒有資質。但是現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故意拒檢將被禁賽4年,非故意拒檢將被禁賽2年。孫楊方認為,由於IDTM檢查人員沒有適當通知運動員,所以這不是一個合法的檢查,產生的樣本並非合法樣本;WADA則認為,即使通知程序有瑕疵,也構成合法檢查,運動員應配合檢查,事後提出抗議。

本案的CAS仲裁員,將在兩種衝突利益間尋找平衡,如果堅持程序正義、存疑有利於被告人、保護運動員權利原則,則裁決將有利於運動員;如果堅持反興奮劑的嚴格責任、維護反興奮劑工作的權威性和保護體育運動的最大利益,則裁決將有利於WADA。

但孫楊想整體翻盤幾乎是不可能的。


歷史乾貨鋪


看到孫楊被禁賽八年的消息非常震撼,對於孫楊來說就是宣告職業生涯的“死期”。雖然孫楊還有上訴機會,但是如果孫楊不能出示破壞樣本的合理解釋,那麼很難翻案了。而且國際仲裁法庭是非常權威的機構,所有的仲裁員幾乎都是清一色的法學專家,在國際仲裁法庭的歷史上,被翻案的概率只有7%。這件事情已經歷經了542天,雙方該出示的證據已經不可能再有保留,所以孫楊翻案的概率非常低。

孫楊能否出示破壞藥檢樣本的理由,是本次裁決的關鍵;

孫楊在得到被禁賽八年之後,第一時間在社交體做出的反映,孫楊把當時藥檢採樣的過程公佈於眾。這是這顯然不是全部,如果國際仲裁法庭沒有十足的根據,是不可能做出這麼嚴重的裁決的。而且在10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孫楊一直不能對破壞藥檢做出合理的解釋,這才是左右結果的關鍵。很顯然反興奮劑組織抓住了孫楊的七寸,而孫楊一再強調工作人員人份已經不重要了。因為即使身份成疑,孫楊拒絕是自己的權力,但是暴力方式去破壞,就和場上毆打裁判沒有區別。

如果仲裁法庭沒有人員違規行為,孫楊只能接受現實;

仲裁法庭只給了孫楊30天時間上訴,如果孫楊不能提供新證據,那麼就將是終審裁決。除非孫楊手中有證據可以證明仲裁法庭存在故意包庇,仲裁員存在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就可以起訴到瑞士法院。否則孫楊即使心有不甘,也無力迴天!

您有什麼不同見解嗎?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留言,說出您的看法。


小螞蟻體育


孫楊上訴獲勝機率應該很小,我給大家說一下這個法律程序是這樣的:

瑞士聯邦法院可以受理孫楊上訴案的原則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瑞士,這個案子的判決又發生在瑞士,那麼瑞士聯邦法院就有“管轄權”。但是這個管轄權只涉及“程序是否正義”?無權涉及“判決是否合法”?

也就是說瑞士聯邦法院只有判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此案審理過程中的程序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做到“程序正義”這個權力,無權改判“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結果(因為他們不同性質的法庭)。

如果瑞士聯邦法院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程序上“不夠正義”,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審理此案過程中有“偏袒或者歧視某一方的行為”,那麼瑞士聯邦法院就可以判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要重新審理“孫楊案件”,而這個時候,孫楊才有機會繼續要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再次開庭審理。

如果瑞士聯邦法院認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做到了“程序正義”,那麼孫楊案件到此就全部結束了,再也沒有任何機會翻盤了!

從目前情況來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基本上應該在程序上沒有出大問題,因此,孫楊想勝訴的機會很小!

如果確實最後還是孫楊敗訴,我們也有坦然面對。因為孫楊之前說的很清楚“相信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公正性,孫楊以及“中國泳協”也是全程積極參與這次案件審理的,如果孫楊之前認為這個法庭不公正也就不會參與這次審判了。

我們有些國人喜歡這種思維模式: 對我們有利的結果就叫“聲張正義”,對我們不利的結果就叫“欺負打壓”,世界上哪有這種邏輯?😄😄

如果你都是正確的,哪還要法院幹嘛?😂😂

所以我們只能坐等瑞士聯邦法院的判決!希望孫楊還有機會翻盤吧!

我看了一下英文原版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書大致是這樣寫的:

孫楊對檢測人員的“合規性”有權提出質疑,但是在雙方已經達成協議(等國際組織相關領導到場之後再決定這次檢測的合法性),但是達成協議之後,孫楊還是堅持把瓶子砸了,這是不可原諒的行為(大致的判決內容)。

我個人認為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這個陳述“砸瓶過程”應該是比較真實的,因為這個過程根據孫楊自己的說法是“有監控攝像頭”的,這個大家無法瞎說。

這個判決的重點就是: 你不應該砸瓶!即使對方資質有問題,你們雙方也已經達成“等待上級到來” 這個協議之後還去砸瓶,這是不能接受的!

最後說一句:孫楊這件事情代價太大了!當然也給我們所有老百姓上了一課就是必須守法!


黃家老爹


希望十分渺茫,我說幾點大家可以判斷一下是否可以上訴成功

1.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給孫楊定的是“干擾採取樣本”,也就是說法庭認為孫楊暴力抗檢所以禁賽,並沒有證據證明孫楊吃藥,所以,孫楊以前的成績有效。

2,國際泳聯和孫楊在此次仲裁中站在同一方,對方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仲裁由三名仲裁員的決定做出,雙方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訴部主席指定。

3,孫楊和國際泳聯方理由——當晚的三名檢測人員,只有一人是具備資質的,其他二人不具備檢測資質。依據是《ISTI血樣採集指南》中有寫“採樣小組中的每個人都是應該是受到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題外話,這三人都是中國人,一人為檢測官,其他二人是檢測官的朋友,一個護士,一個建築工)

4.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理由是——檢測人員三人的身份沒有問題,依據是《ISTI血樣採集指南》只是一份指導性的建議,並不是具有強制效力的規定,類似於現在的旅遊指南,種花指南,健身指南。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的強制規定為 (ISTI)其中關於檢測人員的資質文體的解釋為:“採樣人員應該有樣本採集機構授權的官方文件,證明其有資格抽取運動員相關樣本。樣本採集人員應該攜帶包含其姓名和照片能夠證明其身份並在有效期之內的證件(如樣本採集機構的身份卡、駕照、醫保卡、護照或類似證件)。”

他們認為 ISTI 這條規定中的“採樣人員”是作為一個整體(也就是“採樣小組”),採樣小組出示“採樣授權書”,然後其他三人出示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三人中主檢測官有工作證,其他二人,一人出示護士證,一人出示身份證,這已經符合正確程序。

5. 從上面兩點可以看出,雙方的爭執主要在對於規則的理解上。但孫楊方安排出庭的證人都是“事實證人”(證明現場發生具體事件的證人),對規則的理解並沒有什麼實際用處。而對方派出的證人是 ISTI 的撰寫者,他們都參與了 ISTI 的制定,從這一點上來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就佔據了主動。

6.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另外兩點非常佔優勢的陳述是,

(1)IDTM 自 1995 年開始已與國際泳聯合作,代表 國際泳聯對運動員進行樣本採集共計 19000 餘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且在 2018 年,與本案一模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被使用過逾 3000 次),國際泳聯 也從未表態該授權文件有瑕疵,但卻在這一次認為該格式授權文件不合規。

(2)孫楊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 60 次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孫楊卻僅在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

這兩點對於孫楊很不利,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就真的回天乏術了。其正確做法是配合檢查,事後申訴此次檢查無效。如果申訴成功,檢測組即使往血樣裡添加多少藥物都無濟於事(實際上想添加藥物是不可能的,藥瓶都是一次性特製的,一旦打開,就會留下人為破壞痕跡)。如果申訴失敗,說明官方規則認可這個取樣程序,你砸了樣本反而落人口實。

7. 拋開上面的爭議不談,孫楊團隊犯的最大的錯誤就是,他們基於自己對於規則的理解(有可能不準確)就採取了一個 100% 會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決定。就連孫楊方指定的仲裁員也在仲裁時問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萬一你們對於規則的理解有偏差,特別是在 2014 年孫楊已經因為誤服被禁賽過一次的情況下,採取了一種有極大可能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行為,你們在行動前是否曾經有一秒鐘想過這個問題?”

8. 游泳一直是“禁藥”的重災區,但其他國家(特指那些游泳強國)是通過科技和政治的手段來規避風險。科技研發現有檢測手段無法檢測出來的能提高運動員成績的藥物,政治手段是通過本國在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者國際反興奮劑機構中的“人脈”或“能力”為某些特殊藥品開設“白名單”。

9. 上訴成功的可能性幾乎為 0。



劉禪七號


在談論這件事之前,我想再給大家簡短的介紹一下孫楊。孫楊,漢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於浙江杭州體育世家,2007年1月正式入選國家游泳隊,2012年先後奪得倫敦奧運會男子400米和1500米的自由泳冠軍,他也是亞洲唯一一位男子兩百米自由泳奧運會及世界雙冠得主。同時孫楊也是男子200米亞洲自由泳紀錄保持者、男子400米自由泳奧運會紀錄保持者和男子1500米世界自由泳紀錄保持者。

回到這件事情上,我想說的是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我一直看好並支持著中國游泳健將孫楊,他是90後的驕傲,也是中國人的驕傲。謠言止於智者,我相信時間是最好的證明,謠言自會不攻兒破。孫楊,是一位極具實力和自身條件良好的體育健兒。同時,他也是一個正直靦腆的人,他的口號是“No one compares with sun”。孫楊作為中國體育健兒中的佼佼者,身上不僅承載著自己的名譽還承載著國家的名譽。就目前看,孫楊依然在堅持每天的訓練,積極備戰2020年的東京奧運會。所以說,我們不要為孫楊擔心,相反我們要一如既往地支持他,他一定會勝訴,並將帶給中國游泳隊乃至我們國家帶來更多榮譽。


莊舄越吟神評


不大,我只知道他是游泳運動員,其他的一概不知,也沒興趣知道。我只說常理。

不管是哪個機構做出的處罰,肯定有確實的證據在手,否則不會這樣做。他應該是沒過了興奮劑檢測這一關。就象測酒駕一樣,你沒喝酒,警察也拿你沒辦法,即使他是你仇人,他也只能盯上你,希望下次抓住你,這一次他也只能乾瞪眼。所以,如果做出禁賽的國際泳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想推翻是不可能的。他們如果沒有這兩條也不敢輕易做出處罰決定。

網上幾乎一片倒支持孫揚是可以理解的,但凡事不能感情用事,什麼都有遊戲規則,否則遊戲就沒法玩了。


常樂54321


不大,根據cas的聲明孫楊因檢查人員未出示證明而拒絕檢查,以及破壞了樣本的行為都是不符合程序規定的,說白了就是有一點在自我防衛中防衛過度的感覺。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沒有保留當時的樣本,孫楊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過程又不符合程序,西方人主導的法庭肯定不會幫著咱們,因此即使再次申訴也很難擺脫這個困境。


愛吃奶糖的鞏教練


沒機會,中國奧委會聯合俄羅斯奧委會要求國際奧委會解除與WADA合作關係,因為其多重標準和地域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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