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定禁賽8年。大家支持孫楊上訴嗎?

第一條資訊


支持,必須支持,小方面是禁賽,大方面是打中國的臉啊,不是麼?孫楊沒什麼錯啊,他就是想要換一批有資格的檢查人員,然後就被禁賽,太不公平了!


L梨子cc


不支持!孫楊,只是中了西方法律的圈套!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ADA)向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一案(CAS 2019/A/6148)在瑞士蒙特勒開庭。該案相關事件當晚的激烈衝突、案件各方的各執一詞、在聽證會結束後陸續公佈的視頻,以及尿檢官自認霍頓抵制孫楊的時候我還是很氣憤的,結果後來出了砸血樣的事兒,我都震驚了。真不知道孫楊和他媽在想什麼,嫌自己麻煩不夠多啊,非得挑個最作死的方法!一個能把自己教練推下水的運動員,我質疑他的人品!這個官司很簡單,就是原告起訴被告“暴力抗檢”。全世界打官司其實都一樣,原告提出證據,指控被告,被告則需要提出自己的證據來推翻原告證據,從而洗脫自己的罪名。而法院呢,則通過雙方給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到底誰說的是事實,從而判處被告是否有罪。這次孫楊方的律師,卻完全被對面原告玩弄於股掌之間。首選,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只是三個參與檢查的人員的書面證詞,並沒有視頻或者直接出庭作證,為什麼證人沒有直接出庭作證呢,全世界包括原告也都知道,兩個沒有檢查資質的閒散人員提供的證詞,根本得不到法院支持。其實只要聽證會開始前,孫楊一方堅決反對原告的一切指控,並且堅持三個證人出庭對質,並且在出庭時指出,其中兩個人員並非專業檢查人員,所以他們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如果這樣的話,這個案子,必贏。但是孫楊這方根本沒有這方面一丁點的考慮,反而在聽證會上,對方問什麼答什麼,將自己阻止檢查人員,摔爛血樣這一事實全盤說出,甚至還拿出來視頻證據(說到這裡我想扇扇這邊律師的臉),這一下不當緊,全世界都知道了孫楊摔壞血樣的這個客觀事實,正中對方下懷。本來不存在的證據,被告方自己全部說了出來,原告簡直做夢就要笑醒。到了這時候雖然原告自己提供的證據沒有分量,但是由於被告的神操作,法院確定了“孫楊摔碎血樣”這個事實證據。至於檢查人員不合格,害怕血樣被汙染,孫楊方這些主觀看法並沒有改變“孫楊摔碎血樣”這個客觀事實,更重要的,是孫楊方也沒有提出關於這兩個無資格人員的確切證據。到此,法院通過證據判孫楊有罪,無話可說。就被告方這種操作,就算是在中國的法院,也是同樣原告勝訴!涉嫌“暴力抗檢”,在哪兒也打不贏訴訟。1. 眾所周知,孫楊在2014年曾經在興奮劑檢測中查出違禁物質曲美他嗪,從而被禁賽三個月。孫楊一方當時的解釋是因為心臟病誤服。這一解釋也得到了官方的認可。前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趙健(他現在的身份是游泳中心副主任)曾經在接受我採訪時多次強調,反興奮劑過程不考慮誤服的情況,運動員必須要對自己的所有行為負責。2.孫楊的誤服事件已經成為陳年老黃曆,但不代表這一歷史會被一筆勾銷,出現興奮劑違規已經寫在了他的履歷上。一旦再次出現違規,他將面臨更為嚴重的處罰結果。作為一名職業運動員,孫楊對此心知肚明。具體到孫楊涉嫌“暴力抗檢”事件,我並不認為興奮劑檢測小組的行為都是完美無瑕的。其中尿檢官私自拍攝孫楊照片就屬於典型的違背職業操守。而根據孫楊一方的說法,血檢官和尿檢官都不符合相關資質。但是,即便在這種情況下,孫楊破壞血液樣本的行為也是不可接受的。事實是:存儲血液樣本的容器,確實是被孫揚一方 動手損壞。僅僅憑藉 這一點,就這一條,那就是 涉嫌“暴力抗檢”,在哪兒也打不贏訴訟。可見,缺乏法律基礎或未能深研此案的普羅大眾自然會被離奇、近乎戲劇化的現場衝突吸引眼球,或是為某些一知半解或各有立場的報道所牽引。再加上霍頓、斯科特等外國游泳運動員在光州世錦賽期間的示威推波助瀾,本是典型的體育爭議解決程序,卻無可避免地參雜了體育以外的因素。

在一片迷霧中,怎樣儘可能保持客觀理性,形成獨立的,基於事實與法律的判斷?如何在“西方思維”擁有絕對話語權的國際體育中知己知彼運籌帷幄,合理利用規則但絕不越界曲解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WADA任命的仲裁員系英國/意大利籍的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師;孫楊方任命的仲裁員系英國/法國籍的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師,倫敦大學教授,系一名在國際公法領域享有盛譽的學者型律師。仲裁庭主席為意大利人Franco Frattini,他是一名退休外交官,自2014年伊始擔任意大利體育法庭的法官。

三位仲裁員均系六十歲上下的白人男性,這也是國際仲裁中很常見的現象。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員的使命是公正審理案件,即使是一方任命的仲裁員也需要不偏不移,但時常能起到幫助其任命方澄清立場的作用(例如對關鍵事項提問,或提請其他仲裁員關注對其任命方有利的點)。

而孫楊方任命的Philippe Sands教授問出了許多直擊本案要害的關鍵問題,其中一些問題,若展開辯論,或許對孫楊是有利的。

孫楊在2018年9月4日當晚是否有興奮劑違規、是否應被禁賽,簡言之,他的整個運動生涯和個人名譽,將由上述這三名仲裁員組成的CAS仲裁庭以裁決(Award)的形式決定。由於CAS裁決的性質是瑞士法項下的仲裁裁決(且本案有國際要素,因為孫楊是一名中國運動員),根據《瑞士國際私法典》(PILA)第190條,一方當事人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具體為PILA第190條第(2)款所列情形)向瑞士聯邦法院申請撤銷CAS裁決。

但是,瑞士聯邦法院有權撤銷CAS裁決的情形相當有限,因為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不會對仲裁庭就事實的認定、規則的解釋、適用及推理作實質審查,而僅審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仲裁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決才可能被瑞士聯邦法院撤銷。自CAS成立以來,這一翻案比率極低,約為7%。

在孫楊案公開聽證結束時,仲裁庭已向孫楊和FINA,以及WADA確認,所有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正當性表示滿意。因此,孫楊案在瑞士聯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僅在理論層面存在,在現實中機率幾乎為零。被廣為詬病的翻譯問題本是嚴重到足以影響正當程序,構成向瑞士聯邦法院申請撤銷不利裁決的理由,但因為該翻譯是由孫楊一方選任的,且雙方後續通過校對的方式進行補正,因此也很難以翻譯瑕疵為由申請撤裁。

可以說,上述三位仲裁員下達的CAS裁決,即是決定孫楊運動生涯的最終定論。

Part 2:爭議焦點

CAS公開聽證明確了以下事實,即2018年9月4日,IDTM代表FINA抽取了孫楊的血液,但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壞,血液也未被帶走;據孫楊方堅持(且WADA未明確反對),該份血液仍然存在;當晚尿檢程序因孫楊方的反對沒有進行。本案因此不存在對運動員不利的血檢或尿檢結果,因為當晚的檢測沒有完成,也再也不可能完成(當晚抽取的血液已時隔多日,且脫離了採樣機構IDTM的保管,不可能符合ISTDB附件K中對保管鏈條及樣本在途時間的要求);本案的焦點在於,孫楊是否有權以IDTM人員資質不合規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

根據聽證現場WADA律師陳詞,WADA對孫楊的興奮劑違規指控是“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Tampering)和/或“拒絕提供樣本” (Evading, Refusing or Refusing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015版)》第2.5條對“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Tampering)的定義是干擾興奮劑檢測過程的行為,比如故意或嘗試干擾興奮劑檢測官員,恫嚇潛在證人等。

如果WADA對孫楊的指控成立,這將是孫楊第二次興奮劑違規 (第一次發生在2014年,被處罰禁賽三個月),處罰將翻倍。取決於仲裁庭認定的孫楊過錯程度,WADA訴請CAS裁判孫楊被禁賽二年至八年。若CAS仲裁庭認定孫楊確有興奮劑違規,無論處罰期限長短,孫楊不僅將無緣2020年東京奧運會,在2019年7月光州世錦賽奪得的兩枚金牌也將被剝奪。這也意味著,拒絕和孫楊一起登上領獎臺的霍頓將有機會遞補光州世錦賽男子四百米自由遊項目的金牌。

雖然本案的疑點不一而足,圍繞本案的紛紛擾擾甚至超出了體育和法律的範疇,當我們從一片混沌中抽絲剝繭,明晰本案的焦點是孫楊是否有權以IDTM人員資質不足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就可判斷,CAS仲裁庭需要對以下問題作出決定:

(1) 事實層面:當晚IDTM採樣人員出具給孫楊的資質文件是什麼?

(2) 規則層面:WADA及ISTI對採樣人員資質的規定是什麼?

(3) 規則對事實的適用:當晚IDTM採樣人員出具給孫楊的資質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2)項規定?

如果CAS仲裁庭對上述第(3)個問題作否定回答,即表明其認同FINA Doping Panel對事件的定性(但並不必然認同FINA Doping Panel對事件的處理結果);反之,則表明CAS仲裁庭將全盤推翻FINA Doping Panel的決定。

Part 3:公開聽證速寫

孫楊案系CAS歷史上第二次公開聽證。第一次公開聽證是在二十年前的B v。 FINA一案,在該案中,愛爾蘭游泳運動員、三枚奧運金牌得主Michelle de Bruin向CAS上訴 FINA對其的興奮劑檢測不合法。

2019年11月15日早上8時,天剛矇矇亮,位於蒙特勒宮對面附樓的聽審室已經開放;公眾、媒體陸續抵達,其中不少來自國內。聽眾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孫楊多年的恩師丹尼斯教練。他與家人專程從澳大利亞飛抵瑞士,全程聚精會神關注聽證。8時35分左右,仲裁庭及雙方入場,並專門留出時間給媒體拍照、錄影。孫楊注意到第一排就座的丹尼斯教練,特意走過來與他擊拳,互相鼓勵。9時,CAS播放了為此次聽證專門製作的介紹短片,聽證程序正式拉開序。

有關本案的事實與法律論辯,早已通過雙方遞交的書面呈辭與證據提交。聽證的目的,是讓雙方各自倚仗的證人出庭接受對方律師盤問,也給予仲裁庭機會現場觀察證人表現、分析證人的回答,提出仲裁庭關心的問題,從而對證人的可信度及其證詞的份量作出判斷。

孫楊作為當事人,第一個坐上證人席接受盤問。盤問的順序是,先由己方律師直接盤問(direct examination),再由對方律師交叉盤問(cross examination)。孫楊律師首先處理的就是孫楊曾在2014年被禁賽三個月問題——因為該第一次禁賽也與興奮劑違規有關,難免令仲裁庭關注,因此其採取的是直面該問題的策略。孫楊的回應也不出意料,解釋自己是因病用藥導致誤服。

在對當晚事件的描述上,孫楊(以及當時在場的孫楊方出庭證人)表示,是主檢官提出她必須帶走用於放置血液袋的密封箱,因此是主檢官向孫楊方提議將血液袋和密封盒“分離”(注:“分離”是孫楊方對當晚事件使用的措辭),擔任血檢官的護士還向他們示範瞭如何將密封箱打開。在接受WADA律師的交叉質詢時,孫楊表示,他從來沒有堅持留下血液,是巴醫生認為血液不能被帶走;WADA律師指出這個解釋和孫楊的書面證詞不一致,因為孫楊此前在書面證詞中表示(留下血液)是他的決定。對當晚事件的陳述不一,無論是檢測人員和孫楊方之間的不一致,還是同一位證人前後不一致,對本案結果的影響並不大。

事實上,疑點遠遠不止(到底是誰決定血液不能被帶走)這一處,比如尿檢官是否對孫楊進行了拍照(這似乎是孫楊方事件版本中,本案的導火索);主檢官是否曾明確向孫楊告知拒絕檢查的後果;主檢官是否授意或默許毀壞密封箱取出血液(亦或這是孫楊方的誤會)……林林總總的爭點,雙方無法提供可作證據的錄音錄像,也就永遠無法得出確切的結論,仲裁庭也不會對存在疑點的事實做出認定。他們只需回答上文所列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三個問題。

Part 4:對案件結果具有決定意義的三個問題

一、 事實層面:當晚IDTM檢測人員出具給孫楊的資質文件是什麼?

有關此事實層面的問題,雙方並無爭議。證據顯示,當晚IDTM採樣人員出具給孫楊的資質文件為:

(1)FINA作為檢測機構於2018年出具給採樣機構IDTM的格式授權書,即授權IDTM代表FINA向受檢運動員採樣,但該授權書上沒有寫明孫楊及主檢官(以及血檢官、尿檢官)的名字;

(2)主檢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個人身份文件;

(3)血檢官的護士資格證;

(4)尿檢官的身份證。

二、 規則層面:WADA及ISTI對檢測人員資質的規定是什麼?

由於雙方對IDTM採樣人員出具給孫楊的資質文件這一事實問題沒有爭議;而第三個問題(即上述資質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實為規則對該事實的適用,可見,雙方對規則的理解分歧實為本案“命門”,這關鍵的規則即為ISTI 5.3.3條。

根據ISTI 5.3.3條,採樣人員(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需持有采樣機構(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檢測機構(Testing Authority, 本案中即FINA)的授權書,以證明(採樣人員)具備從運動員採取樣本的授權。主檢官還需持有標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補充身份證明(例如採樣機構提供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健康卡、護照或類似的有效證件)

WADA方認為,根據本條,“採樣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出具檢測機構(FINA)向採樣機構(IDTM)發出的一份授權文件即可;授權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無需標明採樣人員和被採樣運動員的名字。這一條也對主檢官作出了額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權文件外,主檢官還需出具補充身份證明文件。但是,本條款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如果存在額外要求,本條應該會提及對血檢官和尿檢官的證件要求。

孫楊方堅持,根據另一份文件《ISTI血樣採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採樣人員”中每一位成員均需出具授權文件。《ISTI血樣收集指南》第2.5條意為 “採樣人員中的每一位個體需受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WADA方面請出了參與編纂ISTI的工作人員,即WADA標準統一處副處長(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孫楊方所依賴的《ISTI血樣採集指南》實為對“最佳實踐“的建議,而非與ISTI具備同等效力的強制規定。Stuart Kemp確認了WADA對ISTI 5.3.3條的理解(作者注:這無可厚非,因為Stuart Kemp是WADA官員,而WADA則是ISTI的制定者),同時也從規則制定者的角度對本案第三個關鍵問題進行了回答,即當晚採樣人員出具的資質文件符合ISTI的強制性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Stuart Kemp還解釋說,雖然孫楊方援引的《ISTI血樣採集指南》是理想的模範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該最佳實踐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檢測運動員若是根據大賽成績抽查確定,在決賽完成之前,檢測對象是不確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準備寫明運動員名字的授權文件 – 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為孫楊被檢測正是因為他剛從雅加達亞運會摘取游泳項目金牌。

這個角度看來,Stuart Kemp認為授權文件沒寫明採樣人員及被檢測運動員的名字是合乎情理的。當孫楊律師盤問Stuart Kemp血檢官和尿檢官是否也應該和主檢官一樣,各自具備採樣機構發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文件,Stuart Kemp給出了“強烈不同意”(strongly disagree)的回應,並再度強調孫楊方是在援引指南性質的文件,而並非強制效力的文件。

在此規則層面的問題上,孫楊方的證人幾乎很難對Stuart Kemp進行有力反駁。

一方面,孫楊方證人反覆強調中國反興奮劑的實踐是每位採樣人員需具備對應的授權資質,並具備檢測機構(如中國反興奮劑中心)頒發的身份文件,但這與適用本案的規則不在同一個層面,因為本案涉及國際體育組織(FINA)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對運動員進行檢測,CAS仲裁庭只需決定FINA需要遵守的規則是什麼,而不必然是中國執行的規則是什麼——中國的執行標準是可能高於國際強制規範的(即ISTI);不同的採樣機關在授權文件上也可能執行不同的標準——只需要不違反 ISTI即可。

另一方面,孫楊方安排出庭的證人幾乎全是事實證人(唯一出庭的專家證人是就血檢官的護士資格與中國刑法進行作證);在如何理解規則的問題上,這些事實證人無法對仲裁庭作出任何有說服力的解釋。應該說,在這個有關規則如何理解的命門問題上,孫楊方對抗WADA是處於天然的劣勢,因為WADA即是ISTI規則制定者,而他們選派出庭的證人本人也參與了ISTI的制定。除非規則有嚴重瑕疵,或有違反國際強制法(Jus Cogens)的嫌疑,和“規則制定者”辯論規則應如何解釋是近乎飛蛾撲火的嘗試。

孫楊一方在聽證會快接近尾聲時,由FINA的代理律師(作者注:在本案的CAS程序中,FINA和孫楊方是立場一致的)嘗試辯論WADA對ISTI 5.3.3條的解釋違反了瑞士法。此類“違憲”類的辯論是難度極高的嘗試,若決定從這個角度瓦解WADA立場,應集中火力猛攻其違反國際強制法或違反基本人權之處,而不是在聽證會快結束、各方精力均不在最佳狀態時,例行公事地拋出這一論點,這不僅無濟於事,甚至給仲裁庭造成印象,即代理人並未針對仲裁庭最關心的問題,最大限度地利用本方有限的時間。仲裁庭提醒道,公開聽證會的有限時間應用於總結陳詞,重點提示核心論點,而非重複書狀裡已經詳細闡述過的內容。此外,代理人還應揣摩仲裁庭的意圖,針對仲裁庭可能的問題進行回答或論辯。

三、 規則對事實的適用:當晚IDTM採樣人員出具給孫楊的資質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2)項規定?

在對ISTI第5.3.3條作出解釋後,仲裁庭很容易判斷,當晚IDTM採樣人員提供的資質文件是否合規。孫楊方,包括運動員及家人、醫生及官員等認為該資質文件不符合他們對規則的理解。WADA則先後請來IDTM工作人員Tudor Popa(也是本案主檢官的直屬上司,事發時她通過電話向Tudor Popa尋求指示)和Neal Soderstrom出庭作證。WADA通過他們證明:

(1)IDTM自1995年開始已與FINA合作,代表FINA對運動員進行樣本採集共計一萬九千餘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且在2018年,與本案一模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被使用過逾三千次),FINA也從未表態該授權文件有瑕疵,但卻在這一次認為該格式授權文件不合規;

(2)孫楊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一百八十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孫楊卻僅在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

仲裁庭反覆詢問孫楊為何在這一次檢測過程質疑IDTM的授權文件——在經歷了IDTM六十次採樣後,他難道不應該對IDTM比較熟悉了嗎?孫楊表示他並不熟悉IDTM,強調當晚的工作人員不專業。但這回答並沒能針對仲裁庭的關切,沒能對他們心目中的關鍵問題作出解釋;且孫楊稱“對IDTM不熟悉”,即便是事實,卻不符合這三位仲裁員作為西方法律人的思維邏輯——典型的“西方法律訓練”,不管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皆強調邏輯推理,基於事實和證據進行三段論式的邏輯推演。

本部分提出的三個問題即是典型的三段論,通過對該三個問題的回答,典型的西方法律人不會有太相左的結論。此外,在對待某些需要自由心證的問題,西方法律思想還推崇“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9] ,典型的西方法律思維仲裁庭會基於孫楊被IDTM檢測過六十次的事實,認為孫楊不熟悉IDTM有違常理,除非孫楊能提供合理解釋。類似“有違常理”卻沒得到有效解釋的點,在本案中還有不少,而就是通過這點點細節的積累,影響著仲裁庭對整件事的判斷。

Part 5:其他要害問題(Killer Questions)

上文提及,孫楊方選任的仲裁員Philippe Sands教授提出了許多直擊本案要害的關鍵問題(Killer Questions),也可從中一窺英美法系仲裁員的思維模式。由於Philippe Sands教授本人也是極為出色的國際公法學者暨律師,發問風格極為犀利,作為律師在庭上碰到Sands教授難免會緊張;但本次作為旁觀者,將自己的思考和Sands教授的思考即時比對卻是甚為過癮的思維碰撞。

在孫楊方證人作證後,Sands教授指出本案中存在運動員對其醫生、團隊有“高度依賴”(high-level of dependence)。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對孫楊方是有利的,如果集中對此展開論述,雖對運動員是否違規沒有性質上的影響,但與運動員的“過錯”有關,能影響處罰(如有)的輕重,也似乎能從某種程度挽救公眾形象。

雖然孫楊方面似乎沒有將“高度依賴”作為辯護策略,但從Sands教授的態度可判斷,他至少會向其他兩位仲裁員強調考慮這一因素。因為,在WADA結案陳詞時,Sands教授也向WADA詢問怎樣考量運動員對團隊的高度依賴。WADA律師的回應是,這樣的依賴是“難以置信的魯莽賭博”(incredibly reckless gamble), 若這也能算“無嚴重過錯”(no significant fault),將會顛覆整個“無嚴重過錯”案例體系。

除明確指出本案所顯示的運動員對其團隊的“高度依賴”,Sands教授還直指孫楊方的辯論策論是完全基於己方對ISTI相關規則的理解 ——“你們有沒有停下來想過,有沒有轉念想過,萬一你們對授權文件的理解是錯的,怎麼辦”?他不止一次地發問。孫楊團隊無法對這個振聾發聵的問題進行有效回應。

Sands教授無疑對這個問題感受相當強烈,他使用了“Did you pause to think” 以及“Did you turn your minds”等強烈的語氣,某種程度透露了他在聽證後對本案的態度——即難以置信,孫楊團隊將關乎一名世界頂尖運動員職業生涯完全繫於己方對規則的主觀理解。特別是,巴醫生在已經有一次興奮劑違規記錄後,難道不應該考慮到,萬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師(即韓醫生)對規則理解有誤,運動員將付出巨大的代價,所以更應三思而行嗎 ?

無獨有偶,雖然FINA Doping Panel站在了孫楊一邊,認為其當晚的行為沒有違規,FINA也認為“將整個運動生涯押注在運動員當時對複雜情形的理解”,“繫於和(主檢官辯論)誰對誰錯”,無異於孤注一擲,“愚蠢至極”。

此外,Sands教授還問出了一個雖然在國際仲裁中有爭議,但卻是仲裁員們做決定時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即一旦仲裁員作出某種決定,會導致什麼後果?Sands教授向孫楊一方(具體為FINA代理律師)發問,假設仲裁庭裁定IDTM公司的資質文件不足導致本案的檢測無效,是否將導致所有使用同樣資質文件的興奮劑檢測程序都無效,並且打開成百上千基於同樣理由向CAS上訴的閥門?

FINA律師的回應是,本案具備特殊性,具體案件具體分析。WADA一方則堅持,(如果仲裁庭贊成孫楊方的論點),將形成“孫揚效應”(“Sunyang Playbook”),反興奮劑檢測制度將無法執行。

如果運動員確實對檢測人員的資質有疑問,孫楊團隊當晚的激烈反應若不可取,運動員是否有救濟措施?FINA Doping Panel和WADA在這一點是一致的,即運動員始終應該配合採樣和檢測,除非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客觀上不允許。運動員如有疑慮,可在配合取樣的同時發表異議,即“有異議地接受檢測”。[11] WADA明確引用的案例是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 (CAS 2005/A/925),也是一名游泳運動員拒絕接受檢測。

這個案件確立的、反興奮領域公認的原則是:“反興奮劑測試的邏輯規則決定了,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運動員即便有異議也需要提供樣本;不然,運動員們會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本,測試將無法進行。”“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是否允許採樣,CAS案例確立應以客觀標準審查,而非主觀認定

巴醫生在事件當晚來到現場後,事實上已經發表了異議(即寫下評語,指檢測人員資質不足,系無關人士,由此尿檢和血檢不能完成,且已抽取的血液不能被帶走)。[14] 遺憾的是,他沒有止步於此,而是付諸行動,令IDTM人員無法完成尿檢以及帶走已抽取的血液。

WADA在結案陳詞中強調,當阻止檢測人員帶走已抽取血液這一事實發生時,就已經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015版)》第2.5條,即“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Tampering)。隨後的事件可能更搏人眼球 ,但是在密封箱碎掉之前,“Tampering Violation”已經發生,且WADA認為證據確鑿,因為孫楊的書面證詞裡寫道,主檢官當時試圖對被損壞的密封箱拍照並帶走血液,孫楊告訴她不能帶走。“對方(指孫楊一方——作者注)辯論說規則對運動員不公平,沒保護運動員,那好吧“ ——WADA代理律師Richard Young抬了抬眉毛,繼續他波瀾不驚的陳詞,“那就先說服WADA改變規則”。


愛的流動N次方


我支持。這是我支持孫楊上訴能成功的八大理由。所有 孫楊遭禁賽8年 頭條下面全是一片義憤填膺之聲,我給大家大概梳理了 8 點,你們看完再做評判。


1.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對孫楊禁賽的理由是“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並非有證據證明孫楊服用了禁藥(否則也不會裁定他之前的比賽成績有效)。

很顯然,孫楊很吃虧。沒有使用興奮劑。卻違反了十條規則的另外一條。


2. 國際泳聯(FINA)和孫楊在此次仲裁中站在同一方,對方是 WADA(世界反型興奮劑機構),仲裁由三名仲裁員的決定做出,雙方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訴部主席指定。


3. 孫楊團隊的主要質疑點為,當晚 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國際泳聯授權的一家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三名檢測人員不具備檢測資質。他們懷疑的依據是 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ISTI血樣採集指南》)中的“採樣人員中的每一位個體需受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4. 而 WADA 則認為檢測人員的身份沒有問題,他們的依據是《ISTI血樣採集指南》只是一份指導性的建議,並不是具有強制效力的規定,而 WADA 認可的強制規定為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其中關於檢測人員的資質問題的解釋為:“採樣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出具檢測機構(FINA)向採樣機構(IDTM)發出的一份授權文件,檢測人員出具能夠證明身份並且帶有姓名和照片的有效證件。


5. 從上面兩點可以看出,雙方的爭執主要在對於規則的理解上。但孫楊方安排出庭的證人都是“事實證人”(證明現場發生具體事件的證人),對規則的理解並沒有什麼實際用處。而 WADA 方派出的證人是 ISTI 的撰寫者,他們都參與了 ISTI 的制定,從這一點上來說,WADA 就佔據了主動。


6. WADA 另外兩點非常佔優勢的陳述是,

(1)IDTM 自 1995 年開始已與 FINA 合作,代表 FINA 對運動員進行樣本採集共計 19000 餘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且在 2018 年,與本案一模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被使用過逾 3000 次),FINA 也從未表態該授權文件有瑕疵,但卻在這一次認為該格式授權文件不合規。

(2)孫楊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 60 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孫楊卻僅在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

這兩點對於孫楊很不利,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就真的回天乏術了。


7. 拋開上面的爭議不談,孫楊團犯的最大的問題就是,他們基於自己對於規則的理解(有可能不準確)就採取了一個 100% 會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決定。就連孫楊方指定的仲裁員也在仲裁時問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萬一你們對於規則的理解有偏差,特別是在 2014 年孫楊已經因為誤服被禁賽過一次的情況下,採取了一種有極大可能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行為,你們在行動前是否曾經有一秒鐘想過這個問題?”


8. 游泳一直是“禁藥”的重災區,但其他國家(特指那些游泳強國)是通過科技和政治的手段來規避風險。一是研發現有檢測手段無法檢測出來的能提高運動員成績的藥物,二是通過本國在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者國際反興奮劑機構中的“人脈”或“能力”為某些特殊藥品開設“白名單”。


Me極客


當然支持!孫楊今天表示:剛剛訓練完畢,一直堅信自己的清白。收到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裁決結果,感到震驚,憤怒,不能理解!

明明按照興奮劑檢查的各項規定,積極配合,只是因為檢查人員不具備資質,他們當時自己也承認了這一點,所以同意不帶走血樣,怎麼就成了自己的錯誤?!

考慮到國際體育仲裁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已經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讓更多的人知道事實真相。

我堅信自己的清白!堅信事實必定戰勝謊言!

再次感謝大家的支持與幫助!感謝國家體育總局,中國游泳協會和各級領導的關心,感謝國內外體育愛好者的支持!我要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奮戰到底!



爆笑劇有梗


外國對孫楊的偏見與敵對,赤裸裸的把漏洞明顯的違法檢測作為強制栽贓的工具,這不僅是對孫楊個人的侮辱,更是對中國🇨🇳泳壇在世界崛起的明晃晃打壓!我們現在要做的除了支持孫楊上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與尊嚴,還需要警惕一些假國民開始為虎作倀,對孫楊說三道四或撲風捉影!這種貌似自我反省實則下黑手的伎倆大家務必要明辨是非莫入套!


悅來悅好福建夢龍


當然支持了,必須支持!我想大家應該和我是一樣的心情!如果是孫楊的錯,那肯定是要承擔後果,但是對方完全沒有證據證明孫楊服用興奮劑卻禁賽8年,簡直不公平,所以,必須支持上訴。

而且,第一,他沒服用興奮劑所以他的所有成績都是有效的,沒有取消他的成績。第二,所謂的暴力抗檢,是WADA的檢查人員在沒有證件的情況下取走他的血樣 被他阻攔。

孫楊,是中國的驕傲。為中國贏得了很多的榮譽,多次獲得世界冠軍。正是由於他的光環讓他成為眾矢之的,而這次仲裁的結果是禁賽8年,真的感覺不公平。孫楊是在成功抽了血樣後,尿檢時對檢測人員的不合理要求產生懷疑,而後打電話諮詢國內領導,才拒絕血樣被帶走的!沒有砸血樣!雙方和平簽了報告,有視頻為證,澳大利亞媒體在世錦賽期間爆出此事,孫楊要求公開再次審理,一拖再拖至今日才出結果,我拒絕這個結果!我堅決支持孫楊方上訴。


東北三陽


好的電影讓你知道什麼叫公正公平,支持上訴,畢竟清者自清!趙老師說的好,文體不分家,支持體育事業的時候,也不忘支持一下國產電影事業啊!推薦一部國產佳作,沒事可以看看!此片翻拍與國外電影<12怒漢>,也可以沒事看看!

天底下啊沒有百分之百的事,所謂那百分之百,都是咱們四捨五入的那麼一結果。而真相呢,真相往往是在那點小事裡頭,容易被咱們忽略的那點小事裡頭。”

----<12公民>中的8號公民



臘月32


孫楊加油!


為中國榮譽而戰!

支持孫楊上訴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也許有希望推翻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宣判。


清者自清!

孫楊應該上訴,中國泳聯也應該上訴,為中國的榮譽而戰!


東邪體壇泰山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8年感到震驚,支持孫楊上訴,我個人認為這不僅僅是對孫楊的禁賽,而是對中國的挑戰,假如說孫楊真的是違背體育競賽規定,被禁賽8年是怎樣裁決的?8年孫楊肯定一生的體育生涯競賽就結束了,況且孫楊並沒有違法國際藥檢的有關規定,如果孫楊一事解決不好,會極大的傷害中國人民的感情,中國需盡全力支持孫楊進行上訴,這個仲裁機構又是在中國人民全力與新冠病毒作鬥爭時期宣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支持孫楊,那怕上訴結果不好,也要盡全力,相信孫楊不是一個人在戰鬥。[加油][加油][加油]


微風150466128


必須支持,因為一點小事,甚至孫楊談不上錯誤對方不合規在先,就對一個人的職業生涯判決死刑,這是強烈的不負責任,草菅人命,傲慢自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