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死亡威脅、健康受損、收入下降……新冠疫情下,醫護關心的那些法律問題 丨醫眼看法

死亡威脅、健康受損、收入下降……新冠疫情下,醫護關心的那些法律問題 丨醫眼看法

導讀

疫情來臨,全體醫務人員都很不易,希望行政主管部門、醫院領導、科室領導都能關愛這些勇於奉獻的勇士。不是停留在口頭上,而是付諸於實際行動中……

新冠疫情仍在持續,與很多單位延期復工、居家辦公不同,大多數醫務人員都早已復工,甚至期間一直沒有休息,很多醫院都是全員在崗。死亡威脅、健康受損、收入下降……醫務人員需要關注哪些問題,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履職期間,感染新冠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人社部函〔2020〕11號《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且,醫務人員防疫補助發放,不受編制、身份等限制,以具體參加實際工作為準。

老劉看法

這一規定不能解讀為在醫院工作的人員感染新冠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而是確實是奮鬥在抗疫一線,直接接觸患者,因履職而感染的情況,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抗疫過程中殉職,能否被評定為烈士?

2020年2月16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關於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犧牲人員烈士褒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承擔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病原檢測以及執行轉運新冠肺炎患者任務等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職,或者其他犧牲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批准)條件的,應評定(批准)為烈士。

烈士的評定規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1.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2.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3.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4.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5.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老劉看法

在大家的呼籲下,醫務人員在抗疫鬥爭中犧牲,也有可能被評定為烈士了。這是對醫務人員面臨大疫初心使命、敢於鬥爭、勇於獻身的最好肯定,雖然是光榮的,但還是要好好保重。

參加新冠抗疫,可獲得哪些補助?

很多醫務人員去湖北支援了,也有很多醫務人員還在自己醫院堅守,導致眾多醫院出現人員不足的情況,發熱門診也是輪替值守。

2020年1月25日,國務院發佈財社〔2020〕2號《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

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地方先行墊付,中央財政與地方據實結算。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後由地方財政統一分配。

老劉看法

需要注意,中央財政的補助資金只有直接接觸可能疑似或確診病例的醫務人員才有補貼。這一部分補貼相對於醫院用於防控的支出相當之少,根本不足以彌補醫院損失。最終補貼是否能到位,落實到人,大家拭目以待。至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規定一線醫務人員可以獲得的衛生防疫津貼,有經濟實力的醫院可能會考慮發放,而大部分在疫情期間損失慘重的醫院,別說補貼了,估計績效獎金都直接扣除了。

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還給發工資嗎?

很多醫院或科室收到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復工。這種情況下,單位要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單位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單位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單位,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老劉看法

應該是發放基本工資的,和單位協商解決,安排休假,績效獎金、補貼估計都是沒有的了。

新冠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還發工資嗎?

很多醫務人員都成為疑似病例、密切解除者被隔離了,這種情況下仍舊是可以獲得工作報酬的。

根據人社廳發民電〔2020〕5號及武人社發〔2020〕2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固定工資則需全額支付,但如果工資結構中國包括績效等業績考核,則可以根據約定對應實際情況計發。企業可以在工資標準不變的情況下,根據情況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或安排員工休帶薪年假。

老劉看法

雖然隔離期能夠拿到工作報酬,但一般只能拿到基本工資,不能拿到崗位津貼、績效獎金等收入,所以,收入還是會大打折扣的。希望醫院領導能看在一線工作者出生入死的情況下,手下留情。

醫院是否有權瞭解職工的疫情防控相關信息?

根據相關規定,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負有監測返崗人員健康情況的職責,故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行動軌跡、健康信息等。

老劉看法

醫院是特殊的地方,醫務人員感染會導致更多的接觸者感染,因此向院方報告自己健康情況、家人健康情況、回崗路線、乘坐交通工具、住所地等信息,那是必須的。

醫院是否有權要求疑似感染者接受檢查?

對於出現發熱、呼吸道症狀的醫務人員,由於院內感染管理的需要,醫院會要求疑似感染者及時就診篩查。有些醫務人員認為症狀輕微沒有必要進行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之規定,對於疑似感染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自行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如果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或者疾控中心等相關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老劉看法

不應害怕隔離而拒絕就診,這樣可能害人害己。該就診時就去就診,同時應向單位說明情況。有些單位把沒有症狀、無發熱的職工都送到發熱門診要求篩查,這樣做也有些防控過當了。

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是否按曠工處理?

武漢封城正趕上春節假期,很多回鄉探親的醫務人員都不能按時返工了,這時不應按曠工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根據該通知要求,用人單位不但不能按曠工處理,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該期間的工作報酬。

老劉看法

疫情期間,處於疫情的職工,單位是會酌情考慮的,最好不要復工。因此,不會按曠工處理。

被要求到崗而拒絕到崗者,能否按照曠工處理?

單位要求職工結束休假到崗復工時,應給予一定準備時間。如在合理時間內職工拒絕到崗或未到崗工作者,可按照曠工處理。

老劉看法

每次有重大疫情的時候,都會有人辭職,保潔、司機、護理員,甚至一些醫務人員。於是就會出現拒絕到崗的情況,這個時候可以按照曠工處理,並且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疫情來臨,全體醫務人員都很不易,希望行政主管部門、醫院領導、科室領導都能關愛這些勇於奉獻的勇士。不是停留在口頭上,而是付諸於實際行動中……

死亡威胁、健康受损、收入下降……新冠疫情下,医护关心的那些法律问题 丨医眼看法

徵稿

一起攜手,共度難關

疫情來勢洶洶

從猝不及防到全力阻擊

在前線的你們見證了太多太多

在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裡

你都經歷了什麼?

可想找個傾訴的對象?

醫脈通現面向所有一線醫生徵稿

“疫情下的醫護實錄”

大家攜手,共度難關

要求:真實

徵稿形式不限

文字、語音、視頻、圖片等均可

聯繫我們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死亡威胁、健康受损、收入下降……新冠疫情下,医护关心的那些法律问题 丨医眼看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