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死亡威胁、健康受损、收入下降……新冠疫情下,医护关心的那些法律问题 丨医眼看法

死亡威胁、健康受损、收入下降……新冠疫情下,医护关心的那些法律问题 丨医眼看法

导读

疫情来临,全体医务人员都很不易,希望行政主管部门、医院领导、科室领导都能关爱这些勇于奉献的勇士。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付诸于实际行动中……

新冠疫情仍在持续,与很多单位延期复工、居家办公不同,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早已复工,甚至期间一直没有休息,很多医院都是全员在岗。死亡威胁、健康受损、收入下降……医务人员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履职期间,感染新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医务人员防疫补助发放,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以具体参加实际工作为准。

老刘看法

这一规定不能解读为在医院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是确实是奋斗在抗疫一线,直接接触患者,因履职而感染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抗疫过程中殉职,能否被评定为烈士?

2020年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烈士的评定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老刘看法

在大家的呼吁下,医务人员在抗疫斗争中牺牲,也有可能被评定为烈士了。这是对医务人员面临大疫初心使命、敢于斗争、勇于献身的最好肯定,虽然是光荣的,但还是要好好保重。

参加新冠抗疫,可获得哪些补助?

很多医务人员去湖北支援了,也有很多医务人员还在自己医院坚守,导致众多医院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发热门诊也是轮替值守。

2020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财社〔2020〕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老刘看法

需要注意,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只有直接接触可能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才有补贴。这一部分补贴相对于医院用于防控的支出相当之少,根本不足以弥补医院损失。最终补贴是否能到位,落实到人,大家拭目以待。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可以获得的卫生防疫津贴,有经济实力的医院可能会考虑发放,而大部分在疫情期间损失惨重的医院,别说补贴了,估计绩效奖金都直接扣除了。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还给发工资吗?

很多医院或科室收到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复工。这种情况下,单位要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单位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老刘看法

应该是发放基本工资的,和单位协商解决,安排休假,绩效奖金、补贴估计都是没有的了。

新冠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还发工资吗?

很多医务人员都成为疑似病例、密切解除者被隔离了,这种情况下仍旧是可以获得工作报酬的。

根据人社厅发民电〔2020〕5号及武人社发〔2020〕2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固定工资则需全额支付,但如果工资结构中国包括绩效等业绩考核,则可以根据约定对应实际情况计发。企业可以在工资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情况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

老刘看法

虽然隔离期能够拿到工作报酬,但一般只能拿到基本工资,不能拿到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收入,所以,收入还是会大打折扣的。希望医院领导能看在一线工作者出生入死的情况下,手下留情。

医院是否有权了解职工的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负有监测返岗人员健康情况的职责,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行动轨迹、健康信息等。

老刘看法

医院是特殊的地方,医务人员感染会导致更多的接触者感染,因此向院方报告自己健康情况、家人健康情况、回岗路线、乘坐交通工具、住所地等信息,那是必须的。

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疑似感染者接受检查?

对于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的医务人员,由于院内感染管理的需要,医院会要求疑似感染者及时就诊筛查。有些医务人员认为症状轻微没有必要进行筛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之规定,对于疑似感染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自行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如果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或者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老刘看法

不应害怕隔离而拒绝就诊,这样可能害人害己。该就诊时就去就诊,同时应向单位说明情况。有些单位把没有症状、无发热的职工都送到发热门诊要求筛查,这样做也有些防控过当了。

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是否按旷工处理?

武汉封城正赶上春节假期,很多回乡探亲的医务人员都不能按时返工了,这时不应按旷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老刘看法

疫情期间,处于疫情的职工,单位是会酌情考虑的,最好不要复工。因此,不会按旷工处理。

被要求到岗而拒绝到岗者,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单位要求职工结束休假到岗复工时,应给予一定准备时间。如在合理时间内职工拒绝到岗或未到岗工作者,可按照旷工处理。

老刘看法

每次有重大疫情的时候,都会有人辞职,保洁、司机、护理员,甚至一些医务人员。于是就会出现拒绝到岗的情况,这个时候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并且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来临,全体医务人员都很不易,希望行政主管部门、医院领导、科室领导都能关爱这些勇于奉献的勇士。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付诸于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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