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民间借贷和职业放贷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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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二、什么是职业放贷?

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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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职业放贷人实际上就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这里的出借人就是职业放贷人了。

因此,职业放贷人所从事的放贷业务也就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通俗一点来讲,你可以理解民间借贷就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并且利息在合法范围内。这种借贷关系或许是碍于情面,出借人并不以此为业。而职业放贷有几个核心特点一是没有银监会批准的牌照的个人或机构,二是反复多次借贷给多人,并以此牟利。另外还可能收取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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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什么是职业放贷,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行为:指未经批准,经常性、反复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从中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以食利为业。。

为什么要规制“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人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利息限制,往往采取套路贷、砍头息、以各类名目收取费用等行为,款项来源往往伴随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讨债时往往采取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方式,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有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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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概念不属于相对应的概念。

民间借贷属于法律概念,职业放贷属于社会概念,两者不在同一层面。

民间借贷往往针对的是自然人对外的借贷行为。职业放贷应理解为以放贷作为经营、盈利方式的行为,要求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

民间借贷往往是偶发的,是解决借贷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职业放贷属于经常性的经营行为,是行业属性。

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民间借贷适用合同法,职业放贷如果具备相应的放贷资质适用金融机构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现在往往职业放贷人以个人名义以民间放贷的方式对外放贷。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重点关注。



律者恒盛


1、资格问题。民间放贷多是个人行为,不具备放款资格,不受法律保护。银行,信托等是职业放贷,具备国家的金融牌照。2、利率问题。民间放贷利息高,很多超过国家规定,属于高利贷。金融机构在银监局监管下,利息符合法律规定。3、风险问题。民间借贷普遍缺乏风险意识,滋生大量社会问题。金融机构监管,风控严格,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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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职业放贷(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有本质的区别。

一、关于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由此可见:

(一)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形成的借贷,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属于民间借贷。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民间借贷。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而且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由于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为了规范整顿“现金贷”(含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有关事宜,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印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并于当日实施。


陈景军律师


1.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适用不同规则和利率基准 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

2.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

3.高利转贷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

4.职业放贷人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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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职业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

  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职业放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为了自身利益,我们要自觉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借出或借入都应该认真了解双方情况,注意借贷细节,合法签订协议、约定利率,为利益纠纷提供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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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大多熟人,亲戚间,

职业借贷是指从事高息放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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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职业放贷的主要区别是是否以放贷为职业,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职业放贷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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