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重判十年!

三名被告人簽收判決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的一天,家住安徽界首市的韓某在自家陽臺上用逮鴿子的工具非法獵捕紅隼一隻,和安徽宣城市人郭超然微信聯繫後,以260元的價格出售。郭超然又與廣東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聯繫,將該隼以480元的價格出售,並將魏某的收貨地址提供給韓某,由韓某通過快遞送達。

2019年1月的一天,韓某在自家陽臺上又非法獵捕紅隼一隻,在與郭超然微信聯繫後,以230元的價格出售,並通過快遞送達。同年1月22日,郭超然準備通過微信將該隼出售給浙江鷹友“安安”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同日,民警從郭超然家中搜查並扣押和尚鸚鵡10只(均有腳環、DNA性別鑑定卡)。經查實,郭超然於2018年11月通過微信從齊某(另案處理)處購買這10只和尚鸚鵡時,再三詢問齊某和尚鸚鵡是否是有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的正規養殖場出來的,並索要審批手續證明,說明其知道和尚鸚鵡是國家保護動物。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紅隼屬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農業部1989年1號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上述和尚鸚鵡屬於鸚鵡科,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ES,2017版)附錄Ⅱ。

2019年1月26日,公安機關將從被告人郭超然處扣押的紅隼1只放飛。同月30日,將扣押的10只和尚鸚鵡送至皖南國家野生動物救護中心進行救護、飼養。2019年4月3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魏某上繳的1只紅隼在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放生。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韓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被告人郭超然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魏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涉案的2只紅隼均已放飛,10只和尚鸚鵡已妥善處理,未造成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損毀,對三被告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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