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效力如何?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效力如何?

唐某于2008年到某公司工作至2013年末,该公司的业务部安排其在监控中心工作。自2009年以来,唐某逐渐感到视力模糊,由此而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于是,唐某先后前往重庆市忠县中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就医。医院分别诊断其患有干眼病、视频终端综合症、白内障等眼病。2015年3月,唐某向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2015年5月,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表明,“唐某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9年10月,唐某向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待遇赔付的申请。

在本案中,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主要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六)工伤康复的确认;(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可见,劳动能力鉴定和委托鉴定都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和委托鉴定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劳动能力鉴定是基于工伤认定后,因造成后续劳动能力影响,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伤残津贴享受标准而进行的专业评判,其程序受行政专门法规(人社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制;而委托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基于民事委托提供专业技术结论的民事服务行为,因此其程序具有民事自主自治性质。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畴,而后者属于民事行为法律调整范畴。

二是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再次鉴定程序,为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而委托鉴定则没有该种程序设置。

三是委托鉴定的委托双方当事人获得委托鉴定结论后,其主要用途可以作为主张其他民事权利(如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证据。这与其他社会鉴定服务机构作出的相关技术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对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四是送达对象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送达工伤职工本人、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法定送达义务;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委托鉴定结论的技术评价后,不具有对该委托鉴定结论进行行政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法定义务,是否送达依据委托当事人的意愿,属于合同自治。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在未经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并出具《予以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进行的“鉴定”更应当被定义为上述规定中的“(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因此,无法仅依据这一鉴定结论有效推断出唐某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不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其无权做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即使做出也因缺乏主体资格而导致无效。劳动者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向有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如何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通常因为“不知法”而忽视工伤认定时效的问题,进而被用人单位“由于工伤认定已超期而不予赔付”的托词所蛊惑,使得自己陷入不利处境。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不会仅因用人单位的消极不作为而影响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是,倘若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实务中,工伤超期未申请认定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在不同地域之间存在着差异,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处理模式:

第一种是参照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处理。由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在其未履行应尽义务而致使工伤劳动者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可以依照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

第二种是参照工伤保险处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当用人单位不予赔付时,劳动者又应当如何维权呢?劳动者通常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实践中,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劳动者通常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倘若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一方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或者一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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