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
1.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2.分站、傳感器、執行器、電源等安設否符合規定。
3.是否存在人為造成傳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虛作假現象。
4.是否按規定使用、維護和管理安全監控系統。
5.機房值班、傳感器校驗、監測報表、超限及故障處理等工作是否規範。
6.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是否滿足要求。
7.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工作落實情況。
(五)落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
8.對相鄰礦井開採同一煤層升級為高瓦斯或突出的,是否進行瓦斯等級鑑定,鑑定完成前,是否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層進行管理。
9.低瓦斯礦井是否按要求進行瓦斯等級鑑定。
10.高瓦斯、突出礦井是否按規定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抽採半徑等參數。
11.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完成前、資源整合礦井完成前是否進行瓦斯等級鑑定。
12.開拓新水平、新採區、採深增加超過50m、進入新的地質單元以及其他應當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的是否進行鑑定。
13.有瓦斯動力現象,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接近74Mpa,或者開採同一煤層的相鄰礦井為突出礦井的,是否嚴格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按規定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鑑定。鑑定結果是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六)落實礦井防滅火措施
14.是否制定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
15.具備鑑定條件的各開採煤層應進行鑑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鑑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0條規定。
16.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0條規定,隱患排查及處理隱患的措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2~265條、第267條、第273條規定。
17.是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註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是否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採掘工作。
18.礦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以及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49、256條規定。
19.防滅火灌漿系統、注氮系統、監測系統設置等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6條、第271條、第261條規定。
20.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和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瓦斯抽採管路等材料。
21.在井下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54條規定。
22.是否編制預防採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自燃發火措施。
(七)落實煤塵防治措施
23.是否制定綜合防塵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7條規定。
24.採、掘、運主要地點粉塵檢測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40條、第642條規定。
25.檢測儀器是否正常使用、維護。
26.作業場所是否採取綜合防塵措施。消防水池設置、灑水、降塵設施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44條、第648條、第649條、第652條規定。
27.具備鑑定條件的各開採煤層是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85條規定進行煤塵爆炸性鑑定。
28.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6條、第187條、第188條規定。
29. 隔爆設施檢查檢查臺帳是否建立並記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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