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證券法》今日起施行,穩步推進註冊制

《證券法》今日起施行,穩步推進註冊制

【獵雲網北京】3月1日報道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已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

《证券法》今日起施行,稳步推进注册制

《通知》強調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註冊制,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相關制度規則,提高註冊審核透明度,優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交所創業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總體方案,適時提出在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方案。相關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在證券交易所有關板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前,繼續實行核准制,適用本次證券法修訂前股票發行核准制度的規定。

《通知》明確了落實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註冊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須依法經證監會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註冊。依法由證監會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發債申請,由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依法由國家發改委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發債申請,由國家發改委指定的機構負責受理、審核。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鼓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另外,《通知》提出要嚴格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執法標準,加大對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以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提高案件移送查處效率。公安機關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採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妥推進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制度,推動完善有關司法解釋。

對與證券法有關的行政法規進行專項清理,及時提出修改建議。相關部門應對照證券法修訂後的新要求,抓緊組織清理相關規章制度,做好立改廢釋等工作,做好政策銜接。

上交所發佈安排通知

今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也正式發佈了《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上證發〔2020〕13號)(簡稱《上交所通知》)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註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並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註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覆等事項通過本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審核中重點關注並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並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六、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註冊後,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九、本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儘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佈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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