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孫楊是不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的?

呀哈有意思啊有意思


不管是不是殺一儆百,檢測你得按照流程來,流程不清晰別人不配合有他的道理。

總之這次兩個都不佔理,但是權利在別人那邊,所以孫楊有點委屈的。


遊客1612487


2003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在一次藥檢中被測出尿樣中包含違規成分,阿澤維多對此不服,並和藥檢實驗室對薄公堂。然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阿澤維多再一次被抽中了尿檢,而非常巧的是這次負責尿檢她的依然是上次那家藥檢實驗室,阿澤維多拒絕接受,根據阿澤維多的說法,他與這家實驗室存在法律糾紛,她懷疑他們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因此拒絕接受藥檢。針對此次拒檢事件,CAS於2005年4月21日在瑞士洛桑進行了聽證會。阿澤維多強調,自己並不是拒絕接受藥檢,只是不接受由那家他認為“資質不明”的實驗室進行檢測。然而CAS明確指出:“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於是阿澤維多最終敗訴,此案也被視為反興奮劑領域的里程碑事件。

此後的很多判例,CAS一貫堅持這樣的原則。利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的案件中,他在藥檢過程中不慎弄髒了前兩個尿樣瓶,隨後發現第三個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皮內達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檢察官堅持認為第三個尿樣瓶可用,要求皮內達使用,同時讓人送來新瓶。皮內達拒絕配合,並離開了檢查站。CAS最終判定,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採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結果皮內達被禁賽了兩年。在近些年的案件中,運動員逃避藥檢通常會使用以下幾個理由:1.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藥檢受到干擾(CAS 2008/A/1564);2.無法確定檢測人員的授權和身份 (CAS 2008/A/1470);3. 檢測人員在藥檢過程中存在過激行為(CAS 2004/A/714) 。遺憾的是,在CAS的諸多判例中,這些幾乎都無法認定為躲避藥檢的正當理由。關於孫楊“暴力抗檢”事件,國際泳聯和WADA存在嚴重的分歧,但至少有一點達成共識:運動員始終應該配合採樣和檢測,除非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客觀上不允許。如有疑慮,運動員可在配合取樣的同時發表異議,即“有異議地接受檢測”。對此,WADA在聽證會上引用了阿澤維多的案例(CAS 2005/A/925)。事實上,國家隊隊醫巴震在當晚趕到現場後,已經明確表達了異議,指出檢測人員資質有問題,尿檢和血檢結果不能成立,抽取的血液不能被帶走。遺憾的是,在提出異議之後,孫楊還付諸了行動,導致尿檢無法完成,已抽取的血樣遭到破壞。WADA認為,阻止檢測人員帶走已抽取血液,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5條,即“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國際泳聯在那份長達59頁的裁決報告中這樣寫道:“儘管這樣的策略最終取得了成功,但距離失敗也一步之遙。這樣的成功,來自於反興奮劑委員會對‘樣本收集人員該提供怎樣的官方文件’的理解,孫楊將整個職業生涯壓在對這樣一個複雜情況的主觀判斷上,讓反興奮劑委員會感到極度愚蠢。”聽證會當天,仲裁員菲利普-桑德斯教授不止一次發問:“你們有沒有停下來想過,萬一對授權文件的理解是錯的,怎麼辦?”

孫楊曾在2014年因尿樣被檢測出違禁成分遭到處罰,起因是其治療心臟病的處方藥物含有曲美他嗪,2014年1月1日開始這種物質被WADA納入禁用藥物清單。然而孫楊及其團隊對此變化一無所知,導致出現興奮劑陽性結果。

即使只是一次意外,這次事件至少將孫楊推到更危險的境地,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7.1的規定,對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將該行為視為第一次發生,予以兩倍禁賽期。正因為如此,面對藥檢時,孫楊的選擇理應更加謹慎。

為了保證興奮劑檢查結果的公正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了運動員在藥檢程序中的程序權利,在進行聽證的過程中,CAS對程序正義的要求近乎苛刻,如果反興奮劑機構在程序上存在違規,運動員勝訴的幾率很大。

2008年,獲得男子鏈球銀牌和銅牌的白俄羅斯選手德維亞托夫斯基和蒂克霍恩因藥檢呈陽性,被剝奪了獎牌,後來他們以實驗室處理尿樣流程有誤為由提出上訴,最後成功追回了被剝奪的獎牌。

顯然,孫楊可以有更明智的選擇,然而在那個可能決定他命運的夜晚,他踏上了一條更冒險的路。CAS過往的那些判決案例已經說明一切,運動員幾乎很難找到規避藥檢的正當理由。與冒著違規風險採取行動相比,運動員遵從檢測人員的指示,提供樣本,然後再發表意見,進行申訴,這樣的做法顯然更為保險。


我恨光陰似箭219


國人習慣屁股決定腦袋,立場決定看法,而不是基於事實判斷事物。所以要想了解真相要做如下事:

一是瞭解拒絕檢測現場發生了什麼和審判過程(雙方辯護和證據):在中文報道上,尤其中國大陸的媒體報道上都會基於上述因素來報道孫楊事件,如果真想了解事實真相,最好找幾家世界知名大英文媒體或其他大語種的媒體看看,這些媒體會對一件大事做前後和過程的全面報道,而不是僅做結論式報道+立場報道;

二是思考和疑問:為什麼孫楊要砸檢測樣瓶?是因為那個抽檢人員是不專業人員還是其他原因?現場他怎麼就一眼得知那個人是不專業人員(平常人無法現場判斷運動比賽工作人員的背景和身份)呢?情緒反常過激背後一定尤其原因。很顯然孫楊的現場行為過激是罕見的,之後強烈抨擊興奮劑檢測委員會也是少見的,但這都於事無補,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不受此影響,孫楊此舉反而起到更壞的作用,估計跟禁賽八年有關;

三是有人說是世界某些人對中國的敵視或別有用心,這話帶有情緒,沒有事實依據,也挽救不了此事,還會造成中國在世界上的負面影響,適可而止吧,近些年來這種不理智拉仇恨自己抹黑自己的事太多了,還是反思自己,做好自己才最重要。


揚帆去遠航007


孫楊是不是第一個砸瓶的不重要,他有沒有砸瓶才是問題的關鍵。

飛行檢查就是突然襲擊,抽樣瓶是唯一能夠證明你清白的證據,當然同樣是證明你吃藥的唯一證據。

現在國際法庭判決程序沒問題,參與人員資格沒問題,說明你認為別人有問題不存在的。不砸瓶,你就保留了自己清白的證據;你“意氣用事”砸瓶,只能證明你心裡有鬼,說明你不想保存能夠證明你“清白”的證據,很可能那是證明你“不清白”的證據。

如果那真的是“不清白”的證據,怎麼辦?當然最佳方式就是砸掉證據,然後利用有的沒有的理論扯皮,這樣的結果是損失最小的。如果被抓現行,前面金牌全部收回,身敗名裂,還有因為你的欺騙行為必須賠償廣告代言的鉅額費用。

作為一個媽媽,孩子從小有心臟病,常年吃藥,這種身體父母不會同意他繼續從事激烈的游泳運動,身體肯定是第一位的。

2014年1月國際上頒佈了禁藥,作為一名運動員和整個團隊會不知情、疏漏、誤服?全國其他運動員為什麼沒有誤服?

已經有了前車之鑑,更要小心翼翼,但是狂妄自大的個性和團隊的縱容害了孫楊,這次估計要東窗事發,怎麼辦?那採取最佳的方法就是毀證據,據說出主意的是醫療團隊。

現在的結果或許是最好的,名譽損失降到最低,金錢賠償可以免去。當然面子上還是要據理力爭的,不然就顯得太做賊心虛了。

最後的結局會怎麼樣?我想大多數人都能夠預料,被駁回是大概率事件。好了,人生並不僅僅只有游泳,希望孫楊能夠從中汲取教訓,開啟其它的人生吧。


廣角微距


目前可以確定的事實是孫楊抗檢了,並被處以重罰!是不是第一個已經顯得不那麼重要了。

孫楊91年生人,禁賽八年,這基本意味著孫楊的運動員生涯結束了。有的讀者可能會說還可以提起上訴,雖然雙方可以在30天之內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但是翻案的概率不高,可以說基本沒戲。

這個上訴大家需要了解的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只能審查CAS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對事實認定進行審查。換個說法就是就算你上訴,那我只是對程序進行重新審核,結果對不對我不判斷,我只判斷你推導結果套用的公式對不對。就跟你考完試出成績,對成績有異議申請複核。那麼考試機構也只是對分數的統計累加,重新計算正確與否,不會再重新批卷。

從歷史來看翻案也是幾無可能。近十多年來,在CAS仲裁庭受理並審結的案件中,因當事人不滿判決而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數量約佔8%。在這些上訴案例中,最終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裁決的僅為6例。

所以說孫楊基本是結束了運動員生涯了,但是這並不代表孫楊跟興奮劑有關係。有些黑子看到孫楊敗訴了,就開始胡言亂語了。我們需要注意到的是,孫楊被禁賽的理由是:抗檢!不是興奮劑!!!CAS的仲裁報告顯示:仲裁小組一致認為,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第2.5條(阻礙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控制)。

請先了解清楚事情的經過再進行評判。事情的起因是在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員對孫楊進行抽查,但是IDTM在出示給國際泳聯的報告中聲稱孫楊“暴力抗檢”,並在這一過程中毀掉了樣本瓶。事後,國際泳聯(FINA)就IDTM提出孫楊“抗檢”事件召開聽證會,並在一個月後宣佈孫楊沒有任何違規行為,IDTM此次執行的興奮劑檢查無效。

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贊同國際泳聯的裁定,並且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WADA提出由於孫楊拒絕提交興奮劑檢測樣本,要求其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

可以看出的是孫楊抗檢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也是敗訴的理由!同時CAS也說明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運動員自2018年9月4日以來有服用興奮劑的行為,包括2019年7月在韓國光州舉行的游泳世錦賽。所以孫楊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決前所取得的成績均為有效!!!

所以請不要再做一些無端的猜測!孫楊只是因為抗檢敗訴,跟興奮劑沒有關係,目前也沒有證據能夠支持這一說法!無端的揣測只會給孫楊帶來傷害,運動生涯以這種方式結束,估計任何人都難以接受。

可能有讀者會問,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要求孫楊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那麼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下如此重手,直接給判了8年禁賽最重的處罰呢?那是因為這不是孫楊第一次抗檢了。第一次發生在2014年,當時被處罰禁賽三個月。所以在考慮到有過首次違反反興奮劑準則的先例,處罰才會如此重。

最後還要提一下的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雙重標準。之前就有來自俄羅斯黑客組織魔幻熊(Fancy Bear)在侵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數據庫拿到大量未公開的文件後,發現美國網球明星威廉姆斯姐妹和里約奧運會四枚體操金牌得主西蒙斯·拜爾被WADA允許使用違禁藥物。世界反興奮劑組(WADA)承認黑客組織 魔幻熊 (Fancy Bears)公佈的服用違禁藥物運動員名單屬實。這些里約奧運會的獎牌得主通過申請藥物豁免權以服用興奮劑。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們一面是默許某些國家的運動員披著診斷證書的光環下非法使用了強效藥物。一面是一邊倒地封殺其他國家的運動員,對於已經服藥的個別運動員,甚至都連申訴的機會都沒有。可以說是玩的一手好雙標!但是沒辦法規則是他們制定的,他們肯定比誰都玩得溜!

很可惜的是這次孫楊確實是抗檢了,落人以口實!對抗藥檢做出的制裁,而且明顯比服用興奮劑的處罰更嚴重,當然這也是對規則的保護,否則以後運動員都可以抗檢了。只是希望這規則能一視同仁!往大了說,中國人在國際體育上的話語權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只有熟知規則,擁有話語權。我們才能更好的保護好我們自己的運動員。至於孫楊,我們只能祝福了。

以上就是一些基本的黑白事實知識,至於如何判斷,各位看官心中各有千秋!


小許看體育


這個問題有點問題,孫楊沒有砸碎藥檢瓶,當然,孫楊的做法等同於讓藥檢無法進行下去。



孫楊在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訴訟中,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在孫楊提供的證據中,一份有著當事人簽字的手寫材料將孫楊這次藥檢風波的情況描寫得非常清楚。孫楊已經被抽取了血液,但他發現抽血人員身份不合格,隨後他諮詢了隊醫巴震。巴震給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打了電話,孫楊的母親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打了電話,他們都認為只有有資質的檢查官才能對運動員進行檢查。因此,保安砸碎了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血樣仍然保留在孫楊隊醫手裡,但樣本顯然已經不符合檢測規定。



在CAS的庭審中,已經有充分證據證明血檢人員身份不合法。有很多人表示,既然不合法,孫楊為什麼會答應抽血?孫楊是在被抽血後,血檢人員拿出手機拍照,並表示是孫楊的粉絲,這才引起了孫楊的懷疑。還有人說,血檢人員身份不合法,但主檢官身份合法,警察帶著輔警來執法,你能不接受嗎?個人認為這是兩碼事,二者的專業程度不一樣,總不能街上隨便一人都能抽血吧?但有把子力氣的都能勝任輔警的工作。



孫楊的這次庭審是全球公開,這是孫楊自己提出的要求,看得出來他信心十足。在庭審中,孫楊說了這樣一句話,他可以不離開現場,一直等著IDTM(WADA的合作方)符合資質的檢查官來抽取血樣,多晚都等。這就讓那些質疑孫楊有問題的人無話可說了。事實上這次CAS裁定的也並非孫楊有沒有服用興奮劑,而是裁定他的抗檢行為是否合法。從結果來看,他們認為孫楊的行為不合法,並且進行了頂格處罰。



按照規定,孫楊的行為如果被認為不合法,他會遭到2-8年禁賽的處罰。孫楊被禁賽8年,這讓人感覺孫楊這次事件中,WADA沒有任何錯誤。但事實上IDTM的檢查官確實存在身份不合法的情況,這是當事人已經承認了的。但這並沒有起到任何的作用,這是赤果果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行徑。WADA是國際性組織,他們的行為決定著一名運動員的命運。像孫楊這樣的情況,基本就退役了,再也沒有人能夠和歐美運動員爭奪東京奧運會的冠軍了。



孫楊該不該抗檢?簡單的來說,肯定不應該。但是,孫楊有理由抗檢,畢竟身份不合法的藥檢人員並不能保證藥檢的合法性。這確實有陰謀論的意思,但歷來中國和俄羅斯運動員都會受到特殊“照顧”。在歷年的WADA藥檢中,俄羅斯和中國運動員的抽檢次數基本都排在前兩位。2012年倫敦奧運會,葉詩文打破了400米混合泳世界紀錄,但隨之而來的是一天七八次的藥檢(連她自己都記不清楚到底幾次了),甚至在半夜睡夢中都被拉起來藥檢,人家的理由很簡單:中國人不可能這麼快!

這個世界真的很單純嗎?


光焰體育


是不是第一個已經不重要了,目前看他的確是砸了那個藥檢瓶,毀掉了可以證明自己清白,也可以讓自己被禁賽的證據!

第一,目前我能查到的資料中顯示,孫楊確實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子的人,這並不能說明什麼,砸碎藥檢瓶子只是拒絕藥檢的一種形式而已,很多運動員都有過拒絕或者不配合藥檢的行為,但孫楊應該是被懲罰的最慘的一個了!


坦誠地講,我相信孫楊是清白的,那天晚上,他質疑人員資質,他擔心有人搞他,他怕血樣被人掉包,這些都可以理解,但他真的不應該砸碎藥檢瓶,因為如果保留那個藥檢瓶,採取其他跟蹤驗證措施,保證它的唯一性,那應該是證明自己清白最有利,也是最直接的證據!所以說,孫楊被逼無奈做出的舉動,現在看來非常不明智!
不管怎樣,孫楊都已經將那瓶有可能是魔鬼也有可能是天使的藥檢瓶砸了!那麼砸了有什麼後果呢?拒絕接受藥檢,不配合接受藥檢會受到什麼懲罰呢?當年,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因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拒絕配合檢察官,並離開了檢查站。最終,皮內達被禁賽兩年!而CAS的仲裁依據跟孫楊幾乎一樣,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採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

所以說,這件事情其實很複雜,有人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釣魚執法,有針對性對待孫楊,因為孫楊動了西方某些利益集團的奶酪!也有人說,身正不怕影子斜,孫楊那時候一定是心虛了,直接毀掉了證據!我更傾向於前者,相信孫楊被人搞,但孫楊的砸碎藥檢瓶的行為確實不明智,他背後的團隊完全可以做出更妥善的舉動!你們覺得呢?


體壇小龍蝦


第一,首先問題問錯了!!孫楊沒有砸血樣瓶,血樣完好無損!他砸的是密封血樣的容器!

第二,他沒有暴力抗檢,檢測整個過程都是有商有量,在檢測人員證件不齊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有暴力傾向的對抗,罵人,衝突,一直都是心平氣和,暴力兩字何來?

第三,至於抗檢,在確定對方資質不齊的情況下,也沒有抗檢,而且已經採樣成功!還溝通好了,檢測人員自己也認可自己程序有問題,同意終止檢測(簽了字)!也同意他取走血樣!

第四,也就這樣的情況,孫楊為了謹慎起見,請示多名領導,專家,得到明確命令後下才為了取出血樣,砸壞密封瓶,取走血樣!

第五,血樣一直由專人保存到過期!

由此可見,體育仲裁法庭多麼荒唐,誣陷暴力抗檢,並完全不顧本身檢測程序上的違規,並稱和抗檢沒有關係,滿滿的偏見和不公!!

而很多網友被帶偏,

如,

一,因為認為其砸了血樣,孫楊毀滅證據,得出結論服用了興奮劑!

二,這次被判8年禁賽,必是吃了興奮劑等等!

細節,我的文章裡有,大家可以看看,這裡我只說一個問題,就是2018年9月4日的事,但在2019年,得多枚金牌的孫楊多次被檢測毫無問題!這裡才是重點,孫楊有實力拿冠軍,有必要吃興奮劑嗎?

所以請大家看清事情的本質,不要為一個瓶子(不是血樣

)的事太過糾結!!


中國公民ttt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相信這是所有人心裡都不能接受的。

在我看來,孫楊的暴力抗檢疑點重重。首先,孫楊質疑三名檢查員的身份,其中主檢測官是有證件證明的,只是另外兩名檢查員沒有證件。按照規定來說,並沒有明文規定要求所有的檢查員都需要攜帶證件,而且在此前孫楊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 60 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僅僅是這一次孫楊選擇了暴力抗檢,因此被人質疑也無可厚非。


其次,如果孫楊從一開始就懷疑檢查員的身份,那他完全可以在一開始的時候就選擇拒絕接受採血、驗尿等檢查,而不是採樣到一半才覺得不對勁,然後選擇砸掉藥瓶,這樣的行為肯定是不符合規定的。

最後,這一次孫楊被禁賽,從判決書上的內容來說,僅僅針對的是孫楊暴力抗檢這件事,而從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孫楊服用禁藥。也就是說,孫楊之前所取得的成績都是有效的。

從孫楊的個人動態中我們可以得知,孫楊肯定會上訴的。只要上訴,就還有希望。作為普通群眾,我們也不清楚事情的真相,只能等待最終孫楊上訴的結果吧。



心靈丶震撼


英國泰晤士報,今天翻看孫楊的新聞的時候我又翻到了這個東西,就給大家說說我的見解吧

前幾天駐英國使館發言人剛剛駁斥了《泰晤士報》涉新冠疫情種族歧視錯誤言論。而今天翻看過去的新聞才發現在國際泳聯定義檢查無效孫楊無罪之後正是英國泰晤士報打響了對孫楊的第一槍,開始將孫楊的行為死死地按在“暴力抗檢”“摔血樣”上。


而以傳教士一般的姿態對待東方國家是他們的姿態,就像是西方泳壇那瘋狂的優越感一般。在孫楊以前,只有白人能持續地現在泳壇的頂端,孫楊打破了壟斷,所以他們從2014年開始就抓住了孫楊的痛腳開始持續地孤立他。而泰晤士報等外國報紙更是帶著中國泳壇不行,白人才是第一的眼光開始看待孫楊擁有的所有成績並且開始不斷地質疑。


孫楊砸碎了藥瓶,血樣依舊保存到了持效期過去,但是那些檢查人員資歷足夠嗎,“暴力抗檢”一說在當時簽署的聲明書上怎麼會沒有一點標註呢?視頻上怎麼沒有聽見紛爭呢(孫楊個人平臺最新發布了現場視頻)。


外國人是帶著歧視的眼光的,所以孫楊才一次次地在奪得冠軍之後瘋狂的打擊著水面,因為這是給那些西方媒體的沉重的一擊。在今天的東京奧運會,也是孫楊一個很好的證明自己的機會,可以這一次一禁就是八年,28歲的孫楊還等得起八年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