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全面實施註冊制!債市進入歷史新階段,簡化流程、提高效率,未來債市上行空間將增大

全面實施註冊制!債市進入歷史新階段,簡化流程、提高效率,未來債市上行空間將增大

隨著新證券法3月1日起施行,企業債和公司債發行也將全面實施註冊制。

3月1日,發改委發佈通知明確,企業債券發行全面施行註冊制,並明確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包括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等。

同日,證監會也發佈通知明確,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上交所和深交所也發佈通知,明確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

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為,全面實施註冊制可以簡化發行流程、提高發行效率,有利於擴大企業債券的融資,未來整個債券市場的上行空間有望增大。

企業債券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

3月1日,發改委發佈《關於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從3月1日起,企業債券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並明確了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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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通知》)有關要求,企業債券發行實施註冊制。

《通知》要點如下:

1、 全面實施註冊制

按照新證券法和《國辦通知》有關要求,3月1日起,企業債券發行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發改委為企業債券的法定註冊機關,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受理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審核機構。兩家機構應儘快制定相關業務流程、受理審核標準等配套制度,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

2、 發行條件

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鼓勵發行企業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3、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註冊制監管理念,明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應對債券發行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協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對所出具的專業報告和專業意見負責。

4、取消企業債券申報中的省級轉報環節

按照註冊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業債券申報中的省級轉報環節。

5、已受理項目按原核準制要求繼續推進

對於新證券法施行前已受理的企業債券項目,將按原核準制有關要求繼續推進。

發改委還表示,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則,制定註冊文件格式、申報文件目錄等配套文件,建立公開、透明、高效的企業債券發行註冊管理體系。同時,將積極支持證監會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依法嚴懲企業債券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公司債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

同日,證監會也發佈《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3月1日起,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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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核心內容為: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並報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和募集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現行規定辦理。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明確審核標準、審核程序、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等相關事宜,明確材料報送及操作流程,做好銜接安排,有序實施受理、審核工作。

4、3月1日前證券交易所已受理的項目,按照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執行。

證監會表示,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的同時,將加強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持續監管,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兩大交易所明確註冊制業務安排

同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發佈通知,明確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

兩大交易所均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對於發行人申請條件,兩大交易所均表示,應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規定的發行條件、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證監會及交易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

另外,兩大交易所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此外,深交所還明確,3月1日起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按照深交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交易。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後續,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紮實推進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的配套規則修訂、市場組織、服務培訓等工作,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和審核效率,推動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改革的平穩落地。

深交所也表示,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儘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公司債券市場發展進入歷史新階段

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行註冊制的背景意義,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證券法》自3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實行註冊制,並明確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根據《國辦通知》,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即行實施註冊制。中國證監會於今日發佈了《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標誌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正式實行註冊制,公司債券市場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上述負責人介紹,2015年以來,中國證監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對公司債券發行制度進行了市場化改革。在中國證監會的領導下,上交所秉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遵循債券市場特點和發展規律,切實貫徹註冊制理念開展公司債審核工作,著力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5年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建立了由證券交易所上市預審核、由證監會採用簡易核准程序的發行監管制度,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健全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公司債券市場取得長足發展,市場穩健運行,得到市場廣泛認可。截至2020年2月底,上交所累計發行公司債券近10萬億元,年均發行量超過2萬億元,公司債券市場落實國家戰略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顯著提升,市場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積極成效。總體來看,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已具備較為成熟的實踐和制度基礎。

未來整個債券市場上行空間將增大

光大證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師張旭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認為,與老辦法相比,全面實施註冊制可以簡化發行流程、提高發行效率,更好地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在行政審批從信用債券發行流程中淡出的同時,“誰審批,誰兜底”的錯誤思維也會隨之淡出,有助於讓投資者回歸“誰投資,誰擔責”的理性投資方式,真正地讓信用債和發行人本身的資質決定債券在市場中的價格。

張旭還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全面實施註冊制可以簡化發行流程並有利於擴大企業債券的融資。在之前的模式下,企業發行債券需過“兩個關”,即“審批關”和“市場關”,兩者缺一不可。今後,債券發行只需要經受市場的考驗,縮短了融資週期,降低了融資難度,這是簡政放權在破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中的體現。

“未來信用債券資質的分化會更加明顯,這對投資者的信用分析能力是個考驗,同時也有助於債券市場走向成熟。”張旭說。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也指出,企業債過去5年大幅度萎縮,主要是在發行條件限制上更加死板嚴格,審核流程也比公司債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繁瑣。此次企業債註冊制改革總體是遵從證券法修訂做出的安排,總體上主要變化包括:新證券法修訂刪除了項目審核要求;發改委徹底退出具體業務審核,只負責政策制定,兩家預審機構轉正;省級發改委真正脫離企業債發行,項目審核不阻礙債券發行;產業政策導向不變;最大變化是40%約束條件和淨資產規模要求,市場進一步擴容。

孫海波指出,證券法修改的重大變化是刪去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的規定,有利於質地較好的輕資產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同時,刪去了“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的規定,將負債結構的決定權交給籌資公司自身。

孫海波認為,未來整個債券市場的上行空間也會相應增大。總體而言,這次註冊制大變革也是順應非標轉標大趨勢;資管新規以來對理財非標的限制逐步趨嚴,企業發展限制又過多。在當前疫情衝擊下,放鬆資管新規過渡期同時,也加快債券審核制度改革取消40%比例限制,順應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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