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遂宁一68岁大爷无证酒驾还肇事逃逸被判刑

近日,安居区法院对一起酒后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开庭宣判,犯罪嫌疑人陈某因酒后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遂宁一68岁大爷无证酒驾还肇事逃逸被判刑

关于这起案件,法官为何这样判?

2017年12月13日17时许,68岁的陈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居区拦江镇成玉桥村附近与同样70多岁的行人兰某发生碰撞。陈某见兰某倒地,想到自己是酒后无证驾驶并撞了人,当场被吓得手足无措,酒也醒了一半,犹豫一会儿后,陈某驾驶摩托车逃逸。后被害人兰某被附近村民送以医院抢救治疗,但兰某终因伤势过重,两天后死亡。

遂宁一68岁大爷无证酒驾还肇事逃逸被判刑

2017年12月19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遂宁市安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3日,遂宁市安居区公安分局对陈某执行逮捕。安居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兰某发生碰撞后逃逸,导致兰某伤重且死亡,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检察院先后多次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害人家属最开始的赔偿请求较高,陈某年老又家庭贫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导致调解无果,被害人家属将死者尸体摆放殡仪馆迟迟不让火化。该案诉至安居区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多次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调解,同时释法明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兰某家属损失107500元,并取得兰某家属的谅解。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另外,陈某属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安居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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