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7 税前扣除,税收预缴,这5个问题有难度,老会计都容易出错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公司与对方有经济纠纷,官司输了除正常支付给对方余下的货款以外,还支付了按人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费用,这部分逾期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因此,企业之间因经济纠纷的罚款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属于行政单位的罚款不可以扣除。

3、所得税预缴时按25%预缴的,系统在三季度默认为小微企业。企业汇算清缴后,由于享受减免产生多缴税款,2018年二季度需要交所得税时,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4、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业务招待用的外购烟、酒、茶和礼品,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5、个人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其缴纳的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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