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四名酒友赔偿3.5万元

2018年5月22日21时,李某约了好友徐某、张某、郑某、黄某共五人在彝良县牛街镇一宵夜店吃宵夜,吃宵夜的过程中,五人共喝了两件啤酒,离开的时候,李某在下楼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系家中独子,其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条件非常艰苦,无力安葬李某。一行喝酒的四人面对此事,虽愧疚不矣,但提及补偿时一直协商无果,导致李某死后尸体一直摆放在牛街镇卫生院停尸房一个多星期未安葬。经牛街派出所、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徐某、张某、郑某每人补偿死者家属10000元,黄某家庭困难补偿5000元,共35000余元用于安葬李某。李某家属积极响应政府政策,自愿将李某火化后安葬。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四名酒友赔偿3.5万元

以案说法: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已被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就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也只是相应的。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酒友应承担一定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来源:彝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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