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当庭承认的借款,还需要借款凭证或转账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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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即使债务人自认,必要时法院也要对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谨防虚假诉讼!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依据证据规则,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和事实进行自认,原告无须特别举证。但这只是一般情况,事情总有例外。最初对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也司法实践也是采取如被告自认则可以认定的规则,但是近些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越来越多:

比如有的是在夫妻离婚时,一方串通第三方虚构债务,让配偶共同背债或以此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有的债务人为达到让正常债权人追究不到财的目的,与其他人串通编造虚假债务,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快速结案、转移财产。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规则也作了调整,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借款人当庭承认借款事实,也有书面借据,法院仍可能要求提供能证明款项真实往来的银行汇款凭证或提款记录。如果这方面的证据不充分,在有足够怀疑的情况下,即使有借据、债务人也自认,仍存在诉求被法院驳回的可能。


目前,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讲,小额借款,有借据即使没有转账记录,但大额借款,除了审查借据以上,一般都要对“借贷事实”进行合理性审查。即使没有直接的转账记录,也要有合理的说明和其它佐证。


对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注意审查虚假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律师杨文战


先下结论:一般情况下不再需要。题目所述行为叫作自认,涉及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相关规定。

自认含义

自认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上述规定不仅解释了自认的含义,还对自认发生的时间作出了限制,将其限定在诉讼开始至庭审辩论终结前这段时间内。

自认范围

1.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法律的规定。举例:甲与乙进行离婚诉讼,在法庭上,甲承认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确认),并与丙生了孩子(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2.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举例:甲与乙进行离婚诉讼,在法庭上,甲承认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调查案情的过程中发现甲不存在擅自使用夫妻财产的行为,遂推翻了甲的自认。

3.仅限于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举例:甲因周转原因,向乙借了数万元,结果双方发生借贷纠纷,甲说自己已经还了钱,乙说甲没还钱,并将甲告上法庭,请求其还钱。。在法庭上,甲能承认自己借了乙的钱,但不能自认已经还了乙的钱。

其它规定

  1.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如果自认将导致直接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该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举例:甲因周转原因,向乙借了数万元,结果双方发生借贷纠纷,甲说自己已经还了钱,乙说甲没还钱,并将甲告上法庭,请求其还钱。在法庭上,甲的律师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承认甲借了乙的钱。但除非特殊授权,否则不能承认甲没还乙钱。

  2.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作处的妥协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举例:甲因周转原因,向乙借了数万元,结果双方发生借贷纠纷,甲说自己已经还了钱,乙说甲没还钱,并将甲告上法庭,请求其还钱。在诉讼过程中,甲为达成双方和解,承认自己没还乙钱。但后来,和解协议没达成。此时,不能认定甲承认没有还乙的钱。


本案中,借款人当庭承认借款,涉及财产关系,且对其自身不利,应当认定为构成自认,无需再提供借款证明。


议是非




第一,借款人对您陈述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那么可以免除您的举证责任,因此不需要提供借款的凭证或者转账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二,虽然免除了您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的可能得话,可能会对借贷基础关系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但是这跟举证责任已经没有了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告认可的事实是免于举证责任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借用此规定进行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财产的案件,因此法院对于可能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民间借贷案件会进行严家审查。但是无论如何,只要是真实的借款,被告又予认可,法院会支持您的诉求的。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


杨阳律师


如果只是一般的借贷纠纷,原则上不需要再单独举证。但也有例外:

立案阶段:

不同的法院立案审查的严格程度不同,多数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证据材料中没有借款凭证或转账记录的,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很多:

  •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中必须包含证据和证据来源。借款凭证和转账记录是借贷纠纷中最基本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法院可以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 其次,近年来虚假诉讼的情况比较严重,有假借借贷纠纷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的,有假借借贷纠纷转移财产的,有假借代位权诉讼侵犯第三人利益的,等等。法院为了防止虚假诉讼,也会不予受理。

  • 最后,还有可能是因为法院手里积压案件比较多,所以在缺少基本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不予受理。

庭审阶段:

如果已立案,并且进入了庭审阶段的话,对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金额等完全承认,被告完全不做任何答辩的情况下,法院同样有可能要求原告出示借款凭证或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目的还是为了防止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针对9种具体情形,明确作出规定,在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严格审查借贷的相关事实。其中就包括了题主说的,双方对纠纷事实完全没有争议的情况。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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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兄说法


不请自来!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对于原告所述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那么原告不必举证予以证实。除非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被告认可,原告也应提供相关证据。


而题目中所陈述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民间借贷案件必须审查借据以及过付款凭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主要是防止当事人之间进行虚假诉讼,从而转移大额财产。所以自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以民间借贷纠纷,即使被告自认了原告所诉的相关请求,法庭也会让原告提供借据以及付款凭证的。


所以,空口白牙在法庭上是行不通的。综上,民间借贷纠纷或者其他的纠纷中,即使对方自认了相关事实,在庭前也要准备充足的证据。

祝君如愿!


肖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有很多,比如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当原被告对各自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时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主张事实的一方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当然有些事实其实是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实的,比如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同时作为,原被告如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或者自己认可这部分事实,自然也不需要进行举证。所以对于借款纠纷,如果债务人认可其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且对于借款金额,利息的约定,都没有意义,那么这部分事实就无需再举证证实。


任律师工作室


民间借贷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私下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关系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遇到变化,很容易引发纠纷

如果借款人如果对陈述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那么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就不需要提供借款的凭证或者转账记录。

如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的话,可能会对借贷基础关系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因此,一般对于被告认可的事实是免于举证责任的。但是法院对于可能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民间借贷案件会进行严家审查。无论如何,只要借款真实,被告又认可,法院就会支持。


京益企业法律顾问


对于借款纠纷,如果债务人认可其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且对于借款金额,利息的约定,都没有异议,那么这部分事实就无需再举证证明。


律夫人


不需要了,借款凭证和转账记录是用来证明金额以及时间等。

在法庭上面,如果借款人当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且和原告主张的没有任何出入,那原告就不再负举证责任了。至于是否需要借款凭证或者转账记录,只要双方对借款的金额没有任何争议,那就不再需要了。民事纠纷在立案的时候就需要提交一些证据,否则立案都有可能立不上的。

法律上面规定的是对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原告对该承认部分无需举证。


北京冠领企业法律顾问


如果这部分事实对方认可,那么会免除你的举证责任,但法院仍然要主动审查借贷的背景,不能仅凭双方陈述定案。

这种情况,从实践角度来说,多半会以调解结案。这也是法官规避风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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