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借貸糾紛中,借款人當庭承認的借款,還需要借款憑證或轉賬記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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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即使債務人自認,必要時法院也要對借款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謹防虛假訴訟!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依據證據規則,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訴求和事實進行自認,原告無須特別舉證。但這只是一般情況,事情總有例外。最初對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也司法實踐也是採取如被告自認則可以認定的規則,但是近些年來,有關民間借貸的虛假訴訟越來越多:

比如有的是在夫妻離婚時,一方串通第三方虛構債務,讓配偶共同揹債或以此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

有的債務人為達到讓正常債權人追究不到財的目的,與其他人串通編造虛假債務,並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快速結案、轉移財產。


針對上述情況,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規則也作了調整,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借款人當庭承認借款事實,也有書面借據,法院仍可能要求提供能證明款項真實往來的銀行匯款憑證或提款記錄。如果這方面的證據不充分,在有足夠懷疑的情況下,即使有借據、債務人也自認,仍存在訴求被法院駁回的可能。


目前,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於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綜合判斷。一般來講,小額借款,有借據即使沒有轉賬記錄,但大額借款,除了審查借據以上,一般都要對“借貸事實”進行合理性審查。即使沒有直接的轉賬記錄,也要有合理的說明和其它佐證。


對於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注意審查虛假訴訟,《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作了明確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先下結論:一般情況下不再需要。題目所述行為叫作自認,涉及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相關規定。

自認含義

自認指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上述規定不僅解釋了自認的含義,還對自認發生的時間作出了限制,將其限定在訴訟開始至庭審辯論終結前這段時間內。

自認範圍

1.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法律的規定。舉例:甲與乙進行離婚訴訟,在法庭上,甲承認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予以確認),並與丙生了孩子(法院不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2.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舉例:甲與乙進行離婚訴訟,在法庭上,甲承認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但法院在調查案情的過程中發現甲不存在擅自使用夫妻財產的行為,遂推翻了甲的自認。

3.僅限於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舉例:甲因週轉原因,向乙借了數萬元,結果雙方發生借貸糾紛,甲說自己已經還了錢,乙說甲沒還錢,並將甲告上法庭,請求其還錢。。在法庭上,甲能承認自己借了乙的錢,但不能自認已經還了乙的錢。

其它規定

  1. 委託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如果自認將導致直接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該委託代理人需要特別授權。舉例:甲因週轉原因,向乙借了數萬元,結果雙方發生借貸糾紛,甲說自己已經還了錢,乙說甲沒還錢,並將甲告上法庭,請求其還錢。在法庭上,甲的律師在一般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承認甲借了乙的錢。但除非特殊授權,否則不能承認甲沒還乙錢。

  2.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目的所作處的妥協涉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舉例:甲因週轉原因,向乙借了數萬元,結果雙方發生借貸糾紛,甲說自己已經還了錢,乙說甲沒還錢,並將甲告上法庭,請求其還錢。在訴訟過程中,甲為達成雙方和解,承認自己沒還乙錢。但後來,和解協議沒達成。此時,不能認定甲承認沒有還乙的錢。


本案中,借款人當庭承認借款,涉及財產關係,且對其自身不利,應當認定為構成自認,無需再提供借款證明。


議是非




第一,借款人對您陳述的借款事實予以認可那麼可以免除您的舉證責任,因此不需要提供借款的憑證或者轉賬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第二,雖然免除了您的舉證責任,但是如果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虛假訴訟的可能得話,可能會對借貸基礎關係的真實性進行調查,但是這跟舉證責任已經沒有了聯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因此,一般情況下,對於被告認可的事實是免於舉證責任的。但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借用此規定進行虛假訴訟,非法轉移財產的案件,因此法院對於可能與虛假訴訟有關的民間借貸案件會進行嚴家審查。但是無論如何,只要是真實的借款,被告又予認可,法院會支持您的訴求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楊陽律師


如果只是一般的借貸糾紛,原則上不需要再單獨舉證。但也有例外:

立案階段:

不同的法院立案審查的嚴格程度不同,多數法院在立案審查時,發現證據材料中沒有借款憑證或轉賬記錄的,會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很多:

  • 首先,《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起訴狀中必須包含證據和證據來源。借款憑證和轉賬記錄是借貸糾紛中最基本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法院可以以此為由不予受理。

  • 其次,近年來虛假訴訟的情況比較嚴重,有假借借貸糾紛掩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資金迴流的,有假借借貸糾紛轉移財產的,有假借代位權訴訟侵犯第三人利益的,等等。法院為了防止虛假訴訟,也會不予受理。

  • 最後,還有可能是因為法院手裡積壓案件比較多,所以在缺少基本的證據材料的情況下,不予受理。

庭審階段:

如果已立案,並且進入了庭審階段的話,對方當事人對借款事實、金額等完全承認,被告完全不做任何答辯的情況下,法院同樣有可能要求原告出示借款憑證或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目的還是為了防止虛假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九條針對9種具體情形,明確作出規定,在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嚴格審查借貸的相關事實。其中就包括了題主說的,雙方對糾紛事實完全沒有爭議的情況。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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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兄說法


不請自來!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對於原告所述的事實,被告予以認可,那麼原告不必舉證予以證實。除非特殊情況,例如涉及到身份關係的案件,即使被告認可,原告也應提供相關證據。


而題目中所陳述的民間借貸糾紛,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民間借貸案件必須審查借據以及過付款憑證。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主要是防止當事人之間進行虛假訴訟,從而轉移大額財產。所以自該司法解釋出臺後,各地的司法實踐中,以民間借貸糾紛,即使被告自認了原告所訴的相關請求,法庭也會讓原告提供借據以及付款憑證的。


所以,空口白牙在法庭上是行不通的。綜上,民間借貸糾紛或者其他的糾紛中,即使對方自認了相關事實,在庭前也要準備充足的證據。

祝君如願!


肖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的種類有很多,比如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證據。當原被告對各自主張的事實存在爭議的時候,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主張事實的一方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當然有些事實其實是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實的,比如

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同時作為,原被告如對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異議,或者自己認可這部分事實,自然也不需要進行舉證。所以對於借款糾紛,如果債務人認可其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借款關係,並且對於借款金額,利息的約定,都沒有意義,那麼這部分事實就無需再舉證證實。


任律師工作室


民間借貸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私下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關係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沒有可靠的法律保障,遇到變化,很容易引發糾紛

如果借款人如果對陳述的借款事實予以認可那麼可以免除舉證責任,就不需要提供借款的憑證或者轉賬記錄。

如果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虛假訴訟的話,可能會對借貸基礎關係的真實性進行調查。

因此,一般對於被告認可的事實是免於舉證責任的。但是法院對於可能與虛假訴訟有關的民間借貸案件會進行嚴家審查。無論如何,只要借款真實,被告又認可,法院就會支持。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對於借款糾紛,如果債務人認可其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借款關係,並且對於借款金額,利息的約定,都沒有異議,那麼這部分事實就無需再舉證證明。


律夫人


不需要了,借款憑證和轉賬記錄是用來證明金額以及時間等。

在法庭上面,如果借款人當庭承認了借款的事實,並且和原告主張的沒有任何出入,那原告就不再負舉證責任了。至於是否需要借款憑證或者轉賬記錄,只要雙方對借款的金額沒有任何爭議,那就不再需要了。民事糾紛在立案的時候就需要提交一些證據,否則立案都有可能立不上的。

法律上面規定的是對被告對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原告對該承認部分無需舉證。


北京冠領企業法律顧問


如果這部分事實對方認可,那麼會免除你的舉證責任,但法院仍然要主動審查借貸的背景,不能僅憑雙方陳述定案。

這種情況,從實踐角度來說,多半會以調解結案。這也是法官規避風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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