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北宋就有人放高利貸了,他叫王安石

北宋就有人放高利貸了,他叫王安石

一年當中,農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時,秋糧已經吃完,夏糧尚未收穫,正所謂“青黃不接”。但換一個角度看,這時農民又其實是有錢有糧的。這個“錢糧”就是地裡的青苗,只是不能“兌現”而已。於是那些有錢有糧的富戶人家,就在這個時候借錢借糧給農民,約定夏糧秋糧成熟後,加息償還。利息當然是很高的,是一種高利貸。還錢還糧也一般不成問題,因為有地裡的青苗作擔保,是一種“抵押貸款”。當然,如果遇到自然災害,顆粒無收,農民就只好賣地了。土地的兼併,便由此而生。

北宋就有人放高利貸了,他叫王安石

所謂“青苗法”,說白了,就是由朝廷替代富戶來發放這種“抵押貸款”,即在每年青黃不接時,由衙門向農民貸款,秋後再連本帶息一併歸還。所定的利息,自然較富戶為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摧兼併,濟貧乏”,既免除農民所受的高利貸盤剝,也增加朝廷的財政收入。這當然是兩全其美的事。至少,在王安石他們看來,農民向衙門借貸,總比向地主借好(靠得住,也少受剝削);農民向衙門還貸,也總比還給地主好。還給地主,肥了私人;還給官府,富了朝廷。農民沒有增加負擔,朝廷卻增加了收入,這難道不是好辦法?

然而實際操作下來的結果卻極其可怕。

北宋就有人放高利貸了,他叫王安石

首先利息並不低。王安石定的標準,是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這其實已經很高了,而各地還要加碼。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後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結果,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應該充分考慮農民利益的低息貸款,變成了一種衙門壟斷的高利貸。而且,由於執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之高,竟達到原先設定的35倍!

利息高不說,手續還麻煩。過去,農民向地主貸款,雙方講好價錢即可成交。現在向衙門貸款,先要申請,後要審批,最後要還貸。道道手續,都要求人,託請,給胥吏衙役交“好處費”。每過一道程序,就被貪官汙吏敲詐勒索從中盤剝一回。這還是手續簡便的。如果繁瑣一點,則不知要交費幾何!農民身上有多少毛,經得起他們這樣拔?

北宋就有人放高利貸了,他叫王安石

更可怕的是,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給各地都下達命令,規定各州各縣每年必須貸出多少。這樣一來,衙門就只好硬性攤派了。當然,層層攤派的同時,還照例有層層加碼。於是,不但貧下中農,就連富裕中農和富農、地主,也得“奉旨貸款”。不貸是不行的,因為貸款已然“立法”。你不貸款,就是犯法!

結果,老百姓增加了負擔,衙門增加了收入。而且,他們的尋租又多了一個旗號,可以假變法之名行腐敗之實了。變法幫了腐敗的忙,這恐怕是王安石始料所未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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