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符合公司制度却被开除,有办法维权吗?

网友咨询:我06年开始在一韩企工作,到08年1月,我又跟公司签立了2年合同,即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今年我负责的全年业务也快做完了,但是此时领导却想要我辞职(因为和他不大和),我觉得此时离开不合理,本来我们的工作就是上半年,我刚要完成他要我离开,除非他补偿我合理的钱。现在,我也不打算继续干了,但是要离开我也想从公司拿到合理的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我能拿到最多多少补偿,我该怎么办?

我工作时间加一起大概有2年了,领导也给了我一个别的选择就是调别的部门,但我怕这也是逼我离开的另一种方式,所以我考虑后觉得离开是最好选择,但我不甘心今年业务做完时让我走,所以我想多得到一些补偿!

符合公司制度却被开除,有办法维权吗?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的刘福胜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无故开除劳动者应赔偿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还要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符合公司制度却被开除,有办法维权吗?

刘福胜律师补充:

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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