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买月卡的时候并没有提示用户免押金的风险,现在需要交押金才能继续使用月卡,ofo这是违法行为吗?

江风半夜鸣蝉


ofo这是在自己作死吧。在购买ofo共享单车月卡的时候在购买须知中留下了一个坑,说“退还压金后将无法骑车,重新交纳压金后,月卡权益即可恢复”。戴威这做法就有点一刀切的意思了,再怎么想圈钱也要考虑用户的感受。先且不论在购买须知下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单凭ofo想快速盈利就不管先前用户这种做法,只会让更多忠实用户反感,更不用说之后去掉信用免押实施95元福利包是否还有人再用的问题了。

是否违法

在ofo的规则下,在取消了上海广州、、杭州、厦门、深圳这五个城市的信用免押后,就相当自动退还了名义上的押金。也就说你现在没有缴纳押金或购买95的福利包就去使用月卡,不满足月卡的使用规则。而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在信用免押的情况下发生的购买月卡的行为,此月卡是建立在押金的基础上,不论信用免押还是199元的直接押金,都是ofo制定出来的规则,理应到月卡服务期限结束后。个人觉得是ofo自己的问题,连这两个规则下的用户数据都区分不开,难道是自己技术不行?要么就是想最后捞一波解决自己的资金问题吧。



对ofo的问题

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ofo现在被自己的内部问题搞得不可开交,加上摩拜单车被美团收购有底气,哈罗单车揭竿而起势不可当,而且更具竞争力,可谓内忧外患。自己为什么份额下降如此之快,除了所谓的资金的问题,可能还有用户粘性的问题吧。直接缴纳押金就能将很多人拒之门外而去使用哈罗单车,现在还搞出这一出,完全没有去考虑自己仅有的忠实用户感受,这样只会加速流失用户。技术上完全能判断是否是老月卡用户,但是却按照死的规则去限制活的用户,这样就很扎心了。不知道产品经理和业务部门是怎么想的。

如果你抓不住用户,就等着慢慢逝去吧。如果只为解决当下问题而不顾虑后续发展,这样的企业应该走不长吧,消亡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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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只想说一个案例,你就知道ofo要交押金才能继续使用月卡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以及能不能投诉它。

今年某用户起诉ofo车辆故障但仍旧正常收取其骑行费用,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用户的起诉。原因是ofo的注册协议第15条已经写明,和ofo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按照我国的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在发生争议时是通过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一旦双方约定仲裁后,人民法院就无管辖权了。而此案就是这样,ofo在注册协议中直接约定了通过仲裁来解决,当用户完成注册后也就等于是认可了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所以,如果题主认为现在ofo要交押金才能继续使用月卡有问题,想要让ofo修改这个方式,那就只能优先去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但是,如果想要这个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怕也不是我们普通消费者所能做到的。为啥呢?仔细看看这个仲裁机构给出的费用你就知道了,根据该机构给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见下图),立案最少也得先出100元的的费用。为了这月卡的费用,如果要仲裁需要搭上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也包括超额的费用。相信这对多数用户人来说,并不愿意这么做。

最后总结下,如果题主认为ofo这种方式不妥,直接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否则只能认了ofo的这种方式。另外,并非ofo一家是这么做,摩拜同样也是这样的操作,不缴纳押金月卡是无法使用的,这些本身其实在购买月卡时就已经有过提示,你购买月卡也就相当于认同了这方式。

现在的ofo资金链紧张,我觉得的吧,最好的方式还是不要再用它了吧。就现在的情况,说不好ofo哪天就从我们视线中消失了。目前ofo取消了免押金,各种月卡销售,车身卖广告等,这些都是为了解决自身资金的问题。但是共享单车仍旧还是个烧钱的行业,就靠这些来进行营收怕是杯水车薪,远远满足不了ofo自身发展的需求,没有新的融资怕是总有一天倒下。



Lscssh科技官


LazyBears:欺骗消费者很难算上,毕竟免押金本身是属于一项“便利服务”而非必须,事实上租借东西的时候几乎都需要押金,这属于很正常的商业规律。

但是对于月卡使用者而言,其购买月卡时ofo所提供的须知(视为格式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显著标记出来此条款,这也会导致争议发生。

这个问题从理论来说稍稍有点复杂,建议投诉的话可以试试消协,或许能够协商处理按余期退款,但相比起来费时费力。


格式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ofo没有显著告知


格式合同,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像ofo购买月卡这一类的买卖合同,须知与交易款项可以共同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但要知道,即使说合同双方都签了字并且交易完成,即使合同中一方有所规定,也不代表着所有的行为都得按照合同来。

我国在合同法中有规定,格式合同若有明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无效,而且最重要的是在关键部分一定要展示清楚。


ofo中关于月卡的部分,须知没有特定标明出“月卡权益受限”的条款,而购买月卡的人最重要的权益便是使用,这就属于典型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

但是不是实属无效呢?难说,毕竟租借器具需要押金属于通俗的商业规则,这也就导致出现了一个现实与法的冲突,或者说法与法的冲突。


一方面我们应该遵守正常的商业秩序,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法的特殊规定情形。但反过来说,即使没有此说明,我们也应该知道“租借东西是需要押金的”,所以就此来说,这点ofo不违法。


只是ofo这行为,不说是作死但在濒临资金危机的时候,也是不得已的行为。毕竟钱没了,公司也就没了,更别说月卡权益与押金。

公司破产的话,押金只是一般债务,至于一般债务的清偿顺序几乎在最后位,说实话人家公司可能根本不在乎你闹不闹。


买了卡,就别想退,即使你不用。健身房不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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