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快遞員伸“黑手”,涉嫌“盜竊罪”還是“職務侵佔罪”?

轉自: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都是幹快遞的

快递员伸“黑手”,涉嫌“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快递员伸“黑手”,涉嫌“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俗話說得好

多勞多得,不勞不得

貪小便宜要不得

在很多人看來快遞員是

傳遞幸福、快樂、溫暖的“好幫手"

但快遞行業裡也有些喜歡“鑽空子”的黑手

快递员伸“黑手”,涉嫌“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案情簡介

快递员伸“黑手”,涉嫌“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017年6月5日至7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一家物流公司連續接到近20起快遞丟失的投訴,公司因此承擔了5萬餘元的賠償費用。此事引起公司負責人警覺,經認真梳理各環節,其懷疑問題出在分流配送時貨物被盜,遂報警。

接警後,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分局民警通過分析丟失物品特點發現,這些不翼而飛的包裹全是高檔手機、iPad、奶粉、化妝品等價格較高的物品,收貨人都在同一片區,快遞員有重大嫌疑。經過近兩週的外圍調查,警方最終鎖定該物流公司內部員工徐某、彭某。到案後,兩人對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取走快遞包裹佔為己有的事實供認不諱。

據兩位嫌疑人交代,其二人在一次聊天時,談到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兩人一拍即合,預謀趁人不備時,將未掃碼的快遞藏在派送快遞的車裡,再伺機私自帶回家供自己及家人使用,得來的物品實在用不完時,他們還通過網站或路邊攤倒賣貨品換錢。

意見分歧

本案涉案人員少,作案方式簡單,被盜物品名目清晰、去向清楚,整體偵破難度不大。但因本案中作案人員均系物流公司快遞配送員,經手分流貨物掃碼接收工作,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之便犯罪,對案件的定性造成一定干擾。因此,辦案過程中,對徐某、彭某的行為是涉嫌盜竊還是涉嫌職務侵佔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徐某、彭某涉嫌職務侵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兩名嫌疑人均為該物流公司配送員,首先具備了職務侵佔罪的定罪身份;其次,由於該物流公司的分流站點未設置專職貨物掃碼員,每個快遞配送員均可自由開展掃碼工作,並在掃碼後將貨物按照區片劃分分配至不同派送員的物流車上。

鑑於此,該二人利用公司管理工作的漏洞,充分利用本身職務的便利,故意對部分貴重物品不掃碼或者假裝掃碼,後藉機將這些貨物放到自己物流車上並非法佔有,這明顯體現了該二人的非法佔有目的。又因其是利用自身掃碼收貨的職務之便,多次用該方法將大量公私財物佔為己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因此應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

徐某、彭某涉嫌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兩名嫌疑人主要從事以配送快遞件和掃碼接收貨物為具體內容的工作,二人並不具備對站點貨物的管理、主管及實際的處分權,之所以能夠順利竊取貴重貨物,僅僅是利用了本身工作的便利條件,即採取不掃碼或者形式上的假裝掃碼,熟悉作案環境,熟悉貨物交付規則,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而不是利用其職權或職責範圍內的合法條件,因而並不構成“利用職務之便”的佔有。

徐某、彭某二人利用工作便利,採取秘密手段,將公私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符合盜竊罪的典型特徵,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案件分析

結合相關規定分析,此案應該以涉嫌盜竊罪論處更為合適。

首先

二人並未實際佔有本公司財物

按照該物流公司的規定,貨物運送至相關站點後,由該站點負責掃碼確認貨物實際數目後與公司提供的貨物單進行核對,查看是否有貨物丟失。然而,分流站點工作人員徐某、彭某對貨物進行掃碼,只是物流公司進行貨物交付的一個環節,只有完成貨物掃碼,核對實收貨物數目後才算貨物的交付完成,在整個交付的環節完成以前,即便物流公司已經將貨物堆放在其相關站點的實際控制區域內,這些貨物依然屬於物流公司所有。因此,徐某、彭某二人所佔有的是物流公司而非其分流站點的財物,自然不滿足職務侵佔罪中“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規定。

其次

二人行為不屬於“利用職務之便”

關於職務侵佔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亦有諸多觀點。根據主流的通說觀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職權範圍內的或者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且這種對職務便利的利用應當是實質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而不僅僅是利用工作關係熟悉作案環境、易於接近作案目標、容易進入作案場所。

本案中,徐某、彭某二人並不對物流公司貨物交付過程中的快遞包裹擁有任何管理的權限,僅僅是利用在分流站點工作的便利條件和工作程序中的漏洞,將貨物非法佔為己有。因此,二人行為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最後

關於立案及量刑標準的衡量

根據湖北省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盜竊數額2000元以上即構成盜竊罪,但依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為6萬元。若堅持機械的觀點認為該案認定為職務侵佔行為,將不能予以立案或者用刑法規制二人行為,勢必會造成法律空白,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

根據湖北省的標準,從量刑來看,盜竊數額5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量刑幅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職務侵佔6萬元才屬於“數額較大”,量刑幅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涉案數額規定和量刑標準來看,相比之下職務侵佔罪顯然是入罪門檻高、處罰幅度低,單以涉案財物數額來看,盜竊罪的門檻更低但是刑罰更重,本案如按職務侵佔罪論處,不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案件判決

綜上所述

本案應以盜竊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徐某、彭某因涉嫌盜竊罪被當地法院一審判決,因二人到案後積極退贓,賠償了物流公司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徐某以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緩刑4年,並處罰金5000元;彭某以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2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