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看上”企業高管?律師:自證清白需重點關注3點

大家好,這裡是胖乎律師普法專欄。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主辦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導語:一般而言,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擁有更高的職能,也承擔這更重的責任,因此也易面臨較為棘手的問題,而有些罪名就比較“青睞”企業高管,今天我們就來談論一下——職務侵佔罪。

一、什麼職務侵佔罪?

從《刑法》的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進行基礎瞭解: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知,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這項罪名,主要是打擊對單位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而這項罪名的認定不僅要考慮是否實施了侵佔單位財物的行為還要從犯罪的主體、主觀等方面進行認定。



通過上面的介紹想先大家已經瞭解了職務侵佔罪是一個怎樣的罪名。

二、職務侵佔罪為何頻頻找上企業高管?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我發現職務侵佔罪這項罪名最易找上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企業高管更容易接觸到公司的資金或其他財物;另一方面,企業高管擁有相對較高的職能,並掌握一定的實際權力,能夠對公司資產進行一定的運用。

有部分的高管或單位的其他人員因沒能經受住利益的誘惑做出了涉及犯罪的行為,而還有一部分的企業高管,對這方面的問題認識不夠全面,誤將單位的財物當做個人財產,最常見的例如單位配備的車輛、電腦或是其他財物,還有的企業高管,在處置單位財物時,並非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因處理過程中出現問題則很有可能涉及職務侵佔罪。

在民營企業中,企業高管涉嫌職務侵佔罪有些是因為自身的認識不足,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另一方面是企業的規章制度不明,對公司財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說明。

綜合各方面因素來看,企業高管已然是職務侵佔罪的“高危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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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指職務侵佔如何自證清白呢?

如本身並無侵佔單位財物的目的,而因其它原因對單位的財物進行了處置,從而被指職務侵佔,這種情況下如何自證清白呢?

根據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方面,要證明自己並沒有犯罪,除了對是否屬單位人員,是否為單位財物進行認定外,還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相應的收集,證明自己的清白。

1、沒有侵佔本單位財物的故意

這一點是說,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沒有侵佔財產的故意,其行為並不是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

案例:錢某在某民營企業,利用企業資金為自己繳納了近兩萬元的社保費用,但經法院查明,錢某符合社保繳納的條件,因此不能證明錢某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故不能認定錢某構成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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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並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

如果自己並沒有利用職務的便利,利用非法手段將單位財物佔為己有那麼將不能夠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案例,嚴某某的公司被甲公司併購,並被甲公司聘為高管,卻不料甲公司稱嚴某某侵佔單位買下的土地,但實際上,甲公司的併購土地就是嚴某某原公司的財產,嚴某某與甲公司的員工簽訂了併購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嚴某某將註冊公司的30萬元及拍賣土地六百餘萬元均追認為併購款。

也就是說,嚴某某所謂“侵佔的資金”已通過公司併購的方式又還給了甲公司,嚴某某並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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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權範圍內的支出,符合公司正常開支及公司規定

這說明,在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正常使用單位資金的情況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案例:梁某某、何某某在實際共同經營期間,通過公司法人批准和許可後,財務人員報銷了其親屬飛機票款,屬於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支出,是否符合公司正常開支及公司規定,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屬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所用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相信通過上面的一些案例解析,大家已經瞭解了,在哪些情形下是不能夠被認定為職務侵佔罪的,同樣的,在證明自己清白的時候,就要根據自身行為的性質以及資金、財物的使用情況和單位相關規定掌握對自身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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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企業的高管和其他人員,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做好自身的本職工作是職責所在,如果從中發生某些誤會造成不利於自己的情形,要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及時的收集證據,避免讓自己陷入被動。

一方面,企業高管或其他人員對相關法規的認識不夠;另一方面,企業在相關規制方面也有不完善之處,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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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辯護團隊 王科棟律師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廳級)、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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