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重磅!个税起征点时隔7年再调整,媒体和专家怎样解读?

重磅!个税起征点时隔7年再调整,媒体和专家怎样解读?

6月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该事件经各大媒体网站报道后,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个税修正案有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重磅!个税起征点时隔7年再调整,媒体和专家怎样解读?

亮点1: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同时,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亮点2: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亮点3:增加反避税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为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草案指出,将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此外,借鉴国际惯例,草案中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亮点4: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关注的是,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专家解读:个税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一步

重磅!个税起征点时隔7年再调整,媒体和专家怎样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杨瑞龙:本次税改内容的重点是降低消费者的个人和家庭税赋。此次税收调整,目标指向非常清晰,就是提振消费。无论是调整起征点还是对教育、医疗方面的专项扣除,实际上都是降低消费者家庭的税赋,从而增加消费者收入,提高消费能力来刺激消费。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孙玉栋: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于当下人们关注的收入差距问题解决无疑是走在了正确的路上。需要说明的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需要多个环境因素和制度因素予以协同。税收问题本来就是征纳双方双主体的一种模式,也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和配合。只要方向是确定的,过程是可操作的,结果就一定会水到渠成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此次个税法改革修正案草案,是按照中国个税改革方案总体思路的进一步延续。2017年3月,财政部部长肖捷在记者会上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张德勇认为,草案提请人大委员会的审议,更是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目前中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四项收入的“小综合”,未来根据条件再推动收入的“大综合”。这是个税体制首次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去改,而不像以前只是简单提高起征点和完善税率。冯俏彬表示,此次个税改革草案超出预期,改革力度较大,改革范围广,体现了新时代税改的方向。

易居研究院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此次个税政策颇受关注,最核心的地方就是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和增加了扣税的内容,本质上是降低成本的政策思路体现。从此类政策内容可以看出,未来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收入和纳税等生活会带来较为显著的影响。

媒体观点:改革让个税更加人性化

央视新闻评论认为,教育、医疗支出以及住房贷款利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都直接关系到给民众合理减负。这类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个税“一刀切”的情况,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让个税更加个性化和人性化。尤其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支出往往占据了普通中国人收入中的“大头”,允许这些相关支出从个税中扣除,有利于展现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普惠。

光明网评论认为,起征点的提高,应该兑现为纳税人的获得感。在综合征税的情况下,原来在分类税制下按照20%的税率征管的项目,都纳入了的工资、薪金最高45%的边际税率,这是贴合收入来源多元化现实、实现横向公平的方法,同时对一部分群体而言,也部分冲抵了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利好。由此更需要从这次修法起,建立起征点的定期上调机制,强化教育医疗等专项扣除的效应,尤其要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按照生活成本动态调整免征额的机制,建立与消费指数挂钩的专项扣除标准,以其普惠性,来提升纳税人在这一轮改革当中的获得感。

南方网评论认为,个税的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切实回应了这些年社会有关提高起征点的期盼,而且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意味着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将更轻,再加上支出的抵扣,很多工薪收入者,都会进入免税的行列。很明显,个税修法迈出减负与公平一大步,再一次释放出改革的红利,而未来随着征管机制的完善,再按家庭综合计税征收,更值得期待。

附:中国个税改革历程及关键时间节点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设置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

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2018年7月1日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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