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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已在訴訟中得到了確認,但糾紛的形成和執行程序的啟動,一定程度上是由於申請執行人在與他人的交往或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風險的延續,這種風險可能延續整個執行過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需要申請執行人給予全力支持配合,最大限度地提供相關執行線索,但執行中仍存在如下風險:
1
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下落或線索的風險
為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申請執行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下落或線索,否則可能造成執行不能到位的情況。
2
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
申請執行應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提出,逾期則喪失申請執行權。申請執行期限為: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調解書、仲裁裁決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1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80 天。
2
行政決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為180 天。
3
上述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
被執行人在外地的風險
住所地或財產在受理法院轄區範圍以外,除審理中已對當事人在外地的財產進行了保全或異地執行更為便捷等情況,受理法院一般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委託執行中,受委託法院因法定事由有終結執行的可能。
4
財產無法處置的風險
在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時,財產為動產的,經兩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財產為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5
中止執行的風險
執行中出現以下情形將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其他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6
終結執行的風險
執行中出現以下情形將終結執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其他應當終結執行的情形。
本條內容:南川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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